了解更多

执行异议之争——帮助集资买父母名下房子的子女是否

发布日期:2024/10/21 阅读量: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取消。)

原告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确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1号房屋(以下简称1006室)属于原业主,与被告共同所有; 2、依法分割1006室及其他房产(详见房产清单); 3、判令被告、陈某雪在判决书中确认应分配财产数额为基数,按照2014年11月1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生效判决书填写完毕之日。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及两次鉴定费由被告·陈某雪承担。
事实与理由:与陈某雪、陈某同胞姐妹的关系。他的父母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和2012年8月6日去世。 1006室是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的改造房,是父母投资购买和装修后入住的。父母去世后,陈某雪擅自转让部分遗产,并强行搬进1006室,拒绝与他和陈某就父母遗产分割问题进行谈判。由于1006室等房产是其父母的遗产,圣姐妹依法应继承。此外,由于陈某雪强占1006室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少陈某雪的分配份额。为此,我们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雪辩称:原告陈某雨的申诉不符合事实,上诉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1、1006号房间是被告购买的,是被告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 2、原告声称其父母生前曾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与事实不符; 3、原告的父亲庄普和母亲王生前留下的其他财产问题:一是原告卖掉了父母居住的雁滩的房子后,一些还能用的家用电器搬到了被告家里,今天仍然存在。被告没有转让财产。问题。其次,原告应该向被告和白儒说清楚他父母在青岛的房产投资和剩余物品。第三,原告收藏的所谓古字画、书籍、邮票,被告从来没有听说过,更没有见过。
被告陈某轻声辩解:父母去世后,圣姐妹做了很多协调工作,今天他带来了父母的遗嘱。原告所说的基本上是正确的。
2007年,父亲身体不适,写下了遗嘱。黄家园的房子是我的,梁大角的房子是提前捐给陈某的,审计局的房子是给陈某雪的。那时,他们都认可了我父亲的意愿。但最终父母的愿望并没有实现。我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于2012年去世。梁大角的房子是他父母留下的。陈某雪表示,梁大脚的房子是他自己出钱买的。这不是真的。陈某雪和我一起选了房子。我的父母决定委托陈某雪夫妇出售审计局的房子。为了交房款,陈某雪中街子的房子被卖了10万元。我父母向陈某雪借了10万元,向我妻子借了5万元。之后我父母会向陈某雪借10万元,向我妻子借10万元。还完钱后,父母花了14万到5万元装修。找不到母亲的银行存款,于是我委托公证处对母亲养老基金的提取进行了公证。我们三人商量并分配了父母留下的珠宝和手表。

法院认定,
陈某与王已婚,育有三个非婚生女儿:大女儿陈某雪、二女儿特鲁姆普鲁和三女儿特鲁姆普尤。 2007年,由于甘肃省委计划收购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一套房子,陈某先生可以用募集资金获得一套房子。
2008年1月16日,陈某雪丈夫代表陈某向收款人甘肃省党建研究会支付了22万元现金。 2009年5月11日,陈某雪代表父亲陈某与甘肃省政府工委签署协议。陈某获得大角梁新建住宅1号楼,建筑面积182.96平方米。平方米的住房。
房价计算方法:夫妻共同计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面积为每平方米2500元;控制标准外(超出面积部分)为每平方米3280元;陈某应根据单位要求一次性支付22万元购房首付,剩余购房款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协议签署后,合同项下的住宅仍在建设中,陈某同意他和陈某雪共同为陈某选择1006号房间。
2009年6月10日,陈某雪以自己位于兰州市城关区1号的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金城支行提出贷款30万元。某银行晋城分行于2009年7月14日发放了该笔贷款。次日,陈某雪用该信用卡支付了上述集资房屋购买价款贷款248754元,并用该卡支付了该集资房屋的建筑维护基金10575元。当天,他从账户中提取了6万元现金给收款员。甘肃省党建研究会向党的缴费单位支付了陈某一套房子的剩余购买款。 2009年8月,陈某夫妇委托案外人朱宇出售王名下的1号房。经查,房屋销售价款并未存入陈某夫妇的银行账户。 2009年9月,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陈某先生并办理了入住手续。陈某于2010年4月30日在涉案房屋翻修期间去世,他的妻子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直至2012年8月6日去世。王某某去世几个月后,陈某雪搬进了这栋房子。房子,从那时起就一直住在那里。袁某与被告因涉案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引发纠纷。

判断结果
1. 1006号房间由被告和陈某雪继承并拥有;
2。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被告、陈某雪向原告、陈某雨屋各支付457,934.20元折扣;
3、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被告、陈某雪分别向被告、陈某支付人民币457,934.20元;
5。拒绝原告和陈某的其他说法。

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袁某、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已故陈某名下。根据产权登记原则,涉案房屋的外观表明其属于被继承人陈某。遗产。

被告与陈某雪争论涉案房屋是否是借名购买。本案中,被告与陈某雪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相关证据证明他与陈某就涉案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均做出了相应的表述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意向;而且,根据被告和陈某雪的规定,陈某雪夫妇无法证明相应的房屋购买价款支付凭证。
原告陈某雨和被告陈某柔表示,下沟6号房是陈某雨出售的,收取的货款只是他们的主观猜测。

关于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支付,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首付22万元是以陈某名义以现金支付给出让单位的。虽然签名和电话号码是陈某雪丈夫专门办理的,但同时被告和陈某雪提供了一些银行交易记录来佐证这22万元的来源。综合被告和陈某雪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剩余房款的证据链基本闭合。同时,余特鲁姆普和柔特鲁姆普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支付了剩余购买价款的事实。
关于涉及房屋是否合租的问题。考虑到居住事实和防止二次财产损失,涉案房屋由被告、陈某雪继承是合适的。
对于陈某雨声称涉案房屋还包含其父母留下的家具、家电、字画等,孔陈某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遗产的真实性和实际价格,且请求法院驳回诉讼。支持。
综上,涉案房屋总价值282.9万元。扣除死者一生债务539,329元后,应分割的金额为2,289,671元。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是否以及如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首先应明确财产标的物,然后以确认该财产是否属于继承、各方是否具有合法继承权为前提。本案是因产权纠纷引发的。在继承纠纷中,在本案审理完毕之前,无法确认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继承、继承人是否适当、继承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其主张的条件尚未满足,法院不会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另外,保全保险费并非不可避免的费用,因此法院对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