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至30%的赡养费标准是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收入总额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不从实际需要出发,而对于那些有固定收入的人,上述规定被用作赡养费的支付标准,使得赡养费的支付明显不合理。例如,在父母双方月收入高达5000元或以上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月收入的30%支付赡养费,而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孩子的真正需要,不能把钱留给直接抚养孩子的配偶。因此,我不同意按照这个标准付款。而一些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法律标准,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上述标准的实施应结合《意见》第7条的其他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意见》第7条规定: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我们认为儿童抚养费应该基于儿童的实际需求。如果有固定收入,将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这是一个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赡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孩子所需的所有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的所有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混淆了赡养费的概念和范围,使医疗和教育费用与赡养费不平行,导致对赡养费范围的错误判断。如果法院决定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赡养费,它也将决定支付额外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这种判断实际上是将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结果,它实际上增加了一方的赡养费负担。这种判断是错误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一般情况下,一方应支付固定收入的20%至30%作为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升降。
3、变更赡养费或增加或减少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在实践中,对本文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赡养费的条件;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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