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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父子签协议断绝关系
陈某与40岁的儿子因家庭生活问题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双方达成了“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从此互不往来,陈的儿子不能继承陈某的遗产,对陈某也是“活不养,死不葬”。而今,陈某因年老、体弱、多病,原有积蓄渐被坐吃山空,又无生活来源,不得不向儿子索要赡养费用,陈某儿子却以有字据为凭拒绝。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儿子需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陈某儿子每月负担陈某赡养费100元以及承担陈某生养死葬的义务。
律师说法:活不养死不葬的协议无效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虽然陈某与儿子签订了书面协议,但陈某儿子仍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因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方面,该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德。尊老爱幼、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基本道德准则,它不是附条件的,也不存在“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的因果关系,且不能以自愿达成协议而免除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凡与此相悖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
另一方面,该协议是违法的。《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陈某与儿子之间的协议,是对陈某权利的剥夺,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某儿子有赡养陈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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