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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涉嫌逃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发布日期:2024/9/24 阅读量:8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简介: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与其妻子离婚协议书条款涉嫌逃债,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并确认夫妻一方无偿转让共同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分析一下。
案件简介:离婚协议书涉嫌逃债
龚、王本来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龚与妻子王某离婚时签有《自愿离婚协议书》。 2013年,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龚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月22日,吴某与龚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龚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吴申请恢复执行。 2016年11月15日,法院因龚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执行裁定书,终止执行程序。随后,吴某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龚某与王某于2013年4月22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并确认龚某无偿转让共同家庭财产无效。 。
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于2007年、2008年向吴某借款共计400万元,并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判决464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偿还。龚某和王某结婚期间发生的借款事实一直持续到他们离婚为止。龚、王以不知道吴某提起诉讼为由进行辩护。 ,这个理由很难成立。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书规定,双方的主要财产归王某所有。龚只享有一辆低值捷达车,并背负着债务。这种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对财产的无偿转移。在外债数额较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这种财产分配方式显然阻碍了吴某主张债权。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龚某的转让。因此,判决如下: 撤销龚某、王某自愿离婚协议中第三项财产分割协议;吴某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律师声明:离婚协议书涉嫌逃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吴某对龚某所享有的债权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吴某具备龚某的债权人资格。关于吴某起诉是否超过一年开除期限,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吴某在2014年1月22日的一次谈话中得知龚离婚的消息,但很难证明吴某知道龚离婚的事情。离婚了。对于吴某与王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龚声称自己已将离婚协议书提供给执行法官和吴某的律师,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向龚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证据提供证明吴的起诉没有超过一年的开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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