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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诉讼中的离婚
(a) 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请求离婚的,应当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请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受理。
三、一方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任何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均由境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双方均出国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的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诉讼。
5、双方公民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以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论离婚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离婚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当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外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应当按照外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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