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承担责任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的通知
福建高院[2015]4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承担个人责任问题的会议记录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审计管理室反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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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责任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关系。会议纪要如下:
1。如果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借款,而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将非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在诉讼时。但是,非借款人的配偶一方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确定债务性质。 如果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但是,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经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履行赡养费、赡养费义务等生产经营的,视为借款配偶的个人债务。 3。人民法院对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中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一定适用于夫妻一方债务性质的认定。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 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一定适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
4。人民法院审理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时,非借款一方对借款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贷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和地点。 、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去向、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等事实,仔细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如果属于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处理。
5。本次会议记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今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其名义对外借款承担责任的会议纪要说明
为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案件,统一执法标准,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5关系中,夫妻一方就个人名下对外借款的责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解释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性质不超过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二是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债务。为了避免案件审理复杂化,如果债权人只是因为借钱而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这是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过程中做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不得依职权将非借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同时,考虑到本案查明确定的相关事实可能影响夫妻未来内部债权债务的责任,如果夫妻非债务方主动申请参与共同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的诉讼。第三人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向其中一位配偶询问婚姻期限的期限。婚姻关系。如果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提出索赔,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例外,即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且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而如果债权人知道了这份协议,就应该被视为这对夫妇的个人债务。实践中,由于非债务人配偶很难证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的存在,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将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为了平衡和保护债权人和夫妇非债务方的利益,我们借鉴和参考了兄弟省法院已颁布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条的例外情况。会议纪要。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从债务形成时起的连带债务推定,并不否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贷款并非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家庭生产经营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这一观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一致。于2014、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江苏高院的复函《关于婚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在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作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该债务是否涉及债务问题案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债务人的配偶如果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他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文之所以将“不为家庭共同使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与一方配偶和债权人相比,债权人作为局外人,要证明借来的物品的实际去向和用途更加困难,债权人比夫妇俩更难证明债务的用途,因此,更符合公平原则。确定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3。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实际上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内在关系,二是债权人向配偶双方寻求赔偿时形成的外在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适用的法律和标准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规定的法律关系不同。涉及夫妻债务内部法律关系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主张,则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双方为被告的涉及外部法律关系的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本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后,配偶一方被视为个人。 原则上,夫妻双方所承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存在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但书”中提到的两种情况,以及本纪要第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司法解释查明的事实”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借入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非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由于适用于两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内部和外部不同,同一债务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可能会确定不同的性质。 4、人民法院审理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果债权人及债务人对借贷事实无异议,一般无需审查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发生了贷款。但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案件则比较特殊,涉及夫妻非借款方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司法实践也表明,人民法院并未审理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贷款案件。大多数情况下,夫妻非借款方声称不知道借款事实和钱款去向等,并对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表示怀疑。有鉴于此,为防止夫妻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勾结,损害夫妻非债务人的利益,法官应认真审查借款事实的真实性,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款事实的真实性。虚假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时,非借款一方对借款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款的理由、时间、地点、支付来源、交付情况。诉讼的方式、钱的去向、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原告的经济状况等都要仔细甄别,看看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如果属于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处理。
5。本次会议记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今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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