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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李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等儿子小李满18岁时,将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更为小李所有。李。小李年满18岁后,李某拒绝将房屋转让给小李,小李遂起诉法院,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转让义务。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书中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予子女财产的协议性质应该是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而不是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该协议要求父母按照协议对子女履行相应的义务,是典型的第三方受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责任因债权人违反合同。
“利害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债权,并无明确界定,但根据受益第三人合同的本质特征,即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债权。因此,离婚协议规定父母将财产给予子女,子女作为受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直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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