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
于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发布公告,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强调依法查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根据本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条,分别规定: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一方当事人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4条补充后的完整文本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主张配偶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保护双方配偶及其配偶依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构建和谐、健康、诚信的经济社会。
律师: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决? 以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以配偶为被告,要求共同或连带偿还贷款,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该贷款的存在,且被告是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之间。在关系存续期间,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明知约定,债务由丈夫或妻子承担。所有财产都还清了。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上未注明姓名的配偶一方不能证明其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属于对方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法院会认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的责任。实践中,很多配偶都无法证明上述两种情况,所以当配偶作为被告被起诉时,最终一般都会被追究还款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及《通知》的发布,旨在尽可能平衡债权人与配偶双方权益的保护,强化家庭法官在婚姻关系中的审慎义务。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审查应以案件基本事实为依据,防止配偶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实践中也存在大量虚假婚姻债务、虚假诉讼损害配偶另一方利益的案件。该规定和通知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解决家事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虽然出台了补充规定,但配偶另一方很难证明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或者贷款是因为赌博、吸毒。因此,对于贷款合同或欠条中未注明姓名且不知道贷款发生的另一方配偶来说,如果被起诉,最终很有可能由他负责还款。但通知的下发至少表明,法院今后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会比以往更加谨慎。
很多人会问?那么如何预防呢?如果你不想承担债务,你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这将是个人债务,或者你可以明确同意婚姻财产归你自己所有,并告知债权人。考虑到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做出这样的协议,但如果不知道有债务,债权人就很难达成协议。告知。只能说夫妻关系的稳定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缺乏信任,就需要考虑婚姻是否有必要。婚姻有风险。婚姻风险并不能完全靠法律手段来防范和控制。关键还是要靠信任、理解和宽容。既然同居并进入婚姻,就有可能分担一些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审判中,正确处理婚姻债务,关系到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关系到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安康。经济社会建设健康诚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710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第二款、第三款。 2017、2、2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在办理婚姻债务案件时,除了按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结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增强社会效果。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2、保护借款无名配偶的诉讼权利。审理夫妻一方名下债务案件,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必须依法惩处。未经审判程序,未发生债务的配偶一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3. 审查夫妻债务是否实际发生。债权人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出庭情况以及借贷条件。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根据债务金额、债权证明、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财务能力、本地或者跨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变化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发生债务。财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词。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行为以及仅凭票据、欠条等信用凭证判断是否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注意查明债务人当事人依据权威作出的违背常理的自白的真实性。配偶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判断调解协议是否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应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要求审查基本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4、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对非法债务提供保护。案件审理过程中,配偶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得不到法律保障;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借债,并将债务借给配偶。这笔钱将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债务人主张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5、了解不同阶段婚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和债务清偿原则的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要正确处理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外债问题。
6、保障被执行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权利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高于债务的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夫妻双方工资、住房等财产权利,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夫妻双方及其受扶养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保留。以夫妻名义办理房屋时,应当保证日常生活所需的住宅用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宅,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赎回。 undefined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