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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4/8/26 阅读量:1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 无论是否是共同债务,还应证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离婚一方主张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义务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件简介:2013年,孔某起诉朱某离婚。褚某以一年前因生意亏损向马某借了150万元为由,声称共同承担债务。马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了欠条和银行汇款凭证。孔提出:褚借钱,两人就分道扬镳了。朱某从分居到离婚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没有回家与孔同住。孔某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其家人也参与了本案。相关特定期间内无专项支出;孔和他的保姆有日常购物和支出的会计习惯。孔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账目,证明朱某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原有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方的,债务由双方清偿。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本案中,褚某声称其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连带债务,但除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没有任何证据提供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孔某从多个方面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因此,应认定褚某借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用要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名下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应当证明该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真实存在和产生,而且还应当证明该贷款是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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