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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房产增值属于谁?

发布日期:2024/8/24 阅读量:1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夫妻关系中,有些人的安全感来自于财产所有权的明确。婚后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财产,但财产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值。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新婚夫妇财产的增值部分依法归谁所有?为了避免以后婚姻中出现纠纷,小编今天带来以下信息来解答大家的疑问。

1。新婚姻法下房产增值属于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时间标准:

1。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自然增值应从结婚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财产,自然增值自该个人财产产生之日起计算。

2。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取得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该房产为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未清偿的贷款为该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并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补偿。

分析:这里的自然增值应该是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之日起计算。

2。新婚姻法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而拒绝的经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司法解释新婚姻法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已建立。

第三条: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2)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捐赠人撤销捐赠,对方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186.

第七条:结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属于其中一名子女所有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赠与的房地产应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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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则按照父母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同所有。出资额,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监护。按照特殊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妻子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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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该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首付一方所有。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未清偿的贷款为该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并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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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父母一方名下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离婚时,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投入的资金可以视为债务。

第十三条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婚后,养老金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关于保险费,当事人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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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协商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后悔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并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实际分割继承人的情况。继承后单独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订立借贷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属于处分财产行为。经双方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贷款可能会按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另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仍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涉及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知道新婚姻法中房产价值增加的部分归谁所有。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无需争论。那么如果该房产属于一方,那么这部分产生的自然收益仍然归一方所有,因为它明确规定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权属存在特殊情况的,自然增值部分的分配按照实际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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