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影响退保后的退保金和分红,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保险,并且在退保前不存在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那么退保金和股息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分析一下。
案件简介:夫妻离婚
罗某与邱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下女儿罗晓。2002年8月两人决定离婚。2002年1月28日,罗某某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康宁终身寿险”和“住院附加保险”。被保险人:罗某某,缴费方式:年缴,首期保险费金额:4950元、440元,合计5390元,保险受益人:罗晓某。 2002年2月21日,罗某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国寿宏泰养老保险(分红型)”。参保人为罗某某、罗晓某,受益人为罗某某。 XX的母亲刘元慧在夫妻关系期间未领取保险金。被申请人请求分割保险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后,罗某某于2007年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向罗某某的建行账户支付退保金及奖金共计32723.55元。邱某某起诉要求分割罗某某2007年交出的保险金和奖金。
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罗某某购买了“国寿宏泰”养老保险(分红型)”,因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其女儿罗晓某。受益人是罗的母亲刘元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未收到保险金,故法院不支持邱某分割保险金的请求。离婚后,罗某某于2007年提出退保申请,退保金及奖金共计32723.55元打入罗某某的建行账户。由于上述保险是在夫妻关系期间由罗某某以罗某某的名义投保的。退保前,不存在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退保金及奖金32723.55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影响退保后退保金及分红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以一方名义购买保险即可在夫妻关系期间。退保前,保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理赔权利。因此,退保金和股息是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中,邱某某虽不是上述保险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但退保金和分红不属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投保后,退保金及退保红利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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