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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佛山顺德区法院行:我是“非婚生”,但我不是“非法生”!

发布日期:2024/8/8 阅读量:1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佛山市的刘某生育了儿子小刘,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小刘一出生就随刘某落户三水区xx镇xx股份合作社。刘某是该xx经济合作社成员,一直享有该经济社股份分红分配及成员福利待遇。但xx经济合作社一直以“未按照章程要求缴纳购股款”为由不承认小刘的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刘某数次要求xx经济合作社承认小刘身份并享有相关待遇,均遭到拒绝!自2019年7月份开始,刘某开始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处理程序,请求镇政府确认小刘股份合作经济社成员资格并享受同等待遇均未得到支持!2021年6月份,镇政府再次做出不予支持请求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此情况下,刘某找到海霞律师,希望海霞律师能够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海霞律师仔细查阅了刘某所有的案件材料,查明了镇政府不支持小刘请求的主要理由是该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了非婚生育的子女购股才可成为股东。刘某之前并不知晓该规定,在其知晓该规定为小刘缴纳购股款,合作社社长拒绝接收该款项。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刘某要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海霞律师与同事李玥红律师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海霞律师掷地有声的抛出第一个观点:xx经济合作社《章程》中“非婚生育的子女购股才可成为股东”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民法典》规定,是无效的。《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章程》对非婚生子女取得成员资格设定了出资购股的条件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危害和歧视。另外,我国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婚先育等行为,处罚的主体只是父母,并未祸及子女,计划外生育并不是剥夺非婚生子女股东资格或股份分红的法定事由。故《章程》中的该内容当属无效,不能作为不予支持小刘请求的依据。退一步讲,《章程》中关于购股的条件并未公示,刘某知晓后立即支付了购股款,社长拒收使得购股行为未完成也并非刘某原因,镇政府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不予支持刘某的请求属于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2021年1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海霞律师的部分观点,撤销了涉案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镇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虽然本案取得了胜诉,但法院对于海霞律师所主张的《章程》内容无效的庭审观点并未作出判决,“非婚生”并非“非法生”,海霞律师仍然坚持《章程》限制了非婚生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规定是违法的。如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仍引发诉讼,海霞律师定继续坚持对当事人最有利原则参加庭审,穷尽法律观点及途径维护小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件简要分析

案情分析

一方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在案的材料,代理律师认为小马应当具有经济联合社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目前该案过往的处理思路已经包含现在司法界对“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大部分观点,但均未实质性化解争议,其复杂程度已经并不单单是撤销掉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这一行政行为那么简单,因此,代理律师必须在糅合过往诉讼策略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独特的司法主张,力争一举帮助小马实质性化解争议。

另一方面,此次撤销不同于以往撤销,而是立足于代理律师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观点,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判决中明确指出镇政府再次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调查核实经济联合社是否并不认可小马的购股资格、是否单独增加了小马的义务,从而造成了小马缺乏履行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要条件。若存在,则镇政府则应对小马依照章程规定是否具有经济联合社成员的出资购股资格进行确认,以期实质性解决小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的问题。

因此,已经随亲人落户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同等待遇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地以户口为唯一的要件,不但要结合村规、民约、章程等自治文件的实际规定,以及是否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等方面分析,还要结合客观事实,如是否实际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实际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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