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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不明确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8/6 阅读量:1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律师解答:生活中,由于大家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欠缺,经常会出现协议不清的情况,很容易引发纠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关键是要看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想法来确定协议的真实含义。例如,以下案例中,一对夫妻离婚,拥有两套住房,一套有503房房产证,一套没有203房房产证。离婚协议书规定,503房归女方所有, 203房间是丈夫的。二十年后,妻子起诉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财产,理由是离婚协议书只规定丈夫有使用权,所以所有权仍然可以分割。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如果确实没有就财产使用权达成一致,那是因为离婚协议不公平,也是妻子多年来不主张分割的原因。房子已经有房产证了。因此认定当时的真正含义是财产使用权属于丈夫,每人拥有一套公寓。只是这样写的,当时203室没有房产证。因此,判决驳回妻子分割203房间的请求。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涉案203号房屋是否属于徐某、冯某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徐某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冯楠与徐女于2003年4月2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某203号房(无产权,面积约48平方米)移交给冯楠房子原来的家具、电器、生活设施都是冯楠的。”本院认为,因涉案离婚协议书签署时间较长,且协议当事人之一冯楠已去世,《离婚协议书》是否已处分涉案203套房子的全部权利本案应根据双方取得的财产状况综合判断。 。首先,根据离婚时双方获得的财产状况分析,一致认为本案涉及203号房和503室两套房子。其中,503室82平方米属于徐某女儿; 203室则给冯楠居住,房子原有的家具、电器、生活设施均归冯楠所有。从协议规定的房屋权属来看,徐某的女儿通过离婚协议获得了82平方米的503房。如果冯楠仅获得涉案203号住宅的居住权,则双方财产分割将严重失衡。其次,从离婚协议签订后房屋的管理情况分析,双方离婚协议签订至今已接近20年,且双方均按照规定指定了房屋的占有、管理和使用。协议。在冯先生之前,徐某的女儿从未要求他分割203号案件涉案的房屋。如果双方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处理掉,徐某的女儿不主张也是没有道理的。这么长时间的权利。再次分析协议签订时房屋的情况,由于涉案房屋《离婚协议书》签订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协议中只写明了居住,并没有写明“所有权”。原因应该是该房产当时没有房产证。由证据引起。在双方财产协议有详细的情况下,女方是否仍保留分割涉案203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如果不明确涉案203号房屋的权属,则涉案203号房屋的权属应为徐某当时未取得房产证的事实。女儿有权进一步请求分割203号房的所有权,判决驳回了徐女儿分割203号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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