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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出离婚如何尽快拿到法院离婚令——必看

发布日期:2024/7/8 阅读量:1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起破裂的离婚案中,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和家电,并寻求孩子的抚养权。
 接到投诉后,该男子决定积极应诉,并寻求优秀的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他势必要赢得孩子的抚养权,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他最终选择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收到证据材料副本后,将全程代理案件。
                                                                                 .
2. 孩子的监护权属于我们。
3、房子里所有电器、家具都是我们的,我们补偿对方3万元。
4、涉案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赔偿对方82000元。
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
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才能快速彻底地处理好离婚案。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私下协商。不过,找律师可以成功、快速地处理此事。需要正式律师进行完整的案前准备。以及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各方也可以积极配合,做出适当的选择,一举取得成功。
   本案中,对方坚持平分争议房屋,但我们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原为丈夫的个人财产,是婚后拆迁后改造的。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平分。应该查清事实。减少。律师根据案件双方的经济能力、住房条件、收入、工作水平,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意见,将监护权归还给了我们。
         最终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和充分的律师意见,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我们【市值35万元】,由我们居住。拆迁流程因女方账户的参与以及房屋面积差异、增值等问题,法院酌情决定支付女方8.2万元。
本案已结束,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开判决书
(2013)刘少民一字号原告A,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岱沙街。
 被告人B,男,1980年出生,汉族,经营者,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
                                                                                                                                                                                                                                                                                      原告A起诉被告B离婚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甲、被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原告A称,先锋与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结婚之初,双方关系很好。后来被告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他没有尽到对家庭和女儿的责任。两党存在分歧。被告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使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非婚生女儿应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被告B辩称原夫妇与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每月应支付200元赡养费。原告请求分割的位于该区的56处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地区30户房屋的装修、电气设施,双方约定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给予原告一半的折扣。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2004年,夫妻俩生下一女,取名C。结婚初期,原告与被告关系尚可。随后,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家务等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请求上诉。
还查明:2003年8月,被告与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建设征用士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薰协议》文件,内容如下:被拆迁房屋地址为本区,产权人为B,收入补偿补贴34503元、71元;需安置拆迁人口1户2人,安置面积54.54平方米;被拆迁人购买产权费用为24750元(450元/间),增加面积费用为2430元(750元/间)。上述协议中并未明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随后,他竟在该区56号楼获得了一套面积为58.24平方米的安置房,并领取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还查明: 1、上述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于2001年以B名义取得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建筑面积为82.32平方米,建筑层数为1层。 2.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民宅基地建设许可证的,给予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统一安置”,原房屋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且在56平方米以下的,人均面积为​​原住房面积为25平方米;原住房人均面积超过56平方米(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米”; 1、“安置房为成套住房的,必须购买产权方可搬迁。被拆迁人应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必须先抵减购房价款后结算。多的退,少的补。”
 目前原、被告无争议的财产为:其实际居住小区内的30栋楼房的装修、家具、家电。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上述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目前价值6万元。原、被告争议财产包括:位于原告称,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获得的被拆迁安置房,该房屋共有两层,一层是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但二楼是双方于2002年春共同投资修建的。因此,被拆迁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上述房屋是被告婚前拥有的小区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被拆迁房屋的二层是被告父亲于2002年4月建造的。原告和被告均未出资建设,故拆迁安置房应归被告一人所有。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了2002年4月22日以其名义缴纳的基建费收据,显示建筑面积为8232m。以及2003年2月以被告父亲名义申请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建设地点为xx,建筑面积为78.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1层。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进行了庭审。法院一致认定,该区56户安置房现价值35万元。
      2013年10月17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B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房屋56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市级核定表、双方陈述及卷宗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将予以批准。决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后来,他们因家务、生活方式等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现原告与被告均已同​​意离婚,原告A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儿C。考虑到婚生女儿目前的生活环境,被告B直接抚养婚生女儿C是适当的。关于子女抚养费,考虑原告和被告的收入情况、婚生女儿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子女抚养费。根据被告的主张,原告A应自2014年4月起每月向C支付200元赡养费。
                                                                                                                                双方对该地区30套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资不存在争议。根据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上述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均属于被告B。被告B就上述财产向原告A支付补偿金3万元。区内56户房屋中的一组房屋是由区内房屋拆迁的。原告称,被拆迁房屋的二楼是2002年春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投资建造的。但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认可的二层房屋的建造时间并非双方之间。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未提供出资证明,故该区域被拆迁房屋为被告B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房屋拆迁的,安置房为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居民必须购买产权,被拆迁居民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必须为:结算前用于抵扣货款,超出部分将予以退还。补贴较少,安置标准为每人最高28平方米。此范围内收购价格为450元/,超出此范围收购价格为750元/。根据被告B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实际享受的安置标准为每人27.5平方米,剩余3.24平方米以750元的价格购买。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结婚前,涉案被拆迁房屋已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已竣工。原告显然不是涉案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对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权利。 ,无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故位于该区域的56栋房屋是被告B拥有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该房屋应属于B的个人财产。但由于上述房屋安置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原告纳入拆迁安置人口将对被告购买安置房产生价格影响。因此,被告在原告享有的27.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相应价款权益应给予原告补偿。根据安置房购买价格及房屋现值,被告应给予原告价款补偿8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A与被告B离婚;
2、双方所生女儿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4月起至C年满18岁。 、每月25日前支付C赡养费200元;
3、该地区30栋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均属于被告B。被告B将在本案宣判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财产移交给原告。优惠金额3万元;
4、该区域内的56栋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金82000元。
​ 案件受理费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010元。原告甲、被告乙各承担100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另付该笔款项)。
如您对本判决不服,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交副本2份,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 (账户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xxx;账号:xxx)。 ? 、房屋尚未赠与,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财产将归赠与人所有,不会分割。
2、结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是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
3、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都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如果婚前买房,婚后还清贷款,则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不会分割。婚后贷款的还款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比例补偿。
5.如果双方以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则该房屋的产权归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算作按照出资额偿还出资的债权。
6、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产权原则上应当均分。un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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