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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有什么限制?

发布日期:2024/7/5 阅读量:1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例如,其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撤诉或依撤诉而离婚,无新情况、新理由,且诉讼在六个月内提起,按上述规定不予受理,但被告提起诉讼,不受此限制。

(4)不允许男子起诉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34条,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与妇女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男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限制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1)妇女怀孕。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发现并提起上诉的,应当撤销原判,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交货后一年。所谓分娩是指胎儿作为独立个体与母亲分离的时期和过程。只要妇女有分娩的事实,无论胎儿出生后是活的还是死的,都应限于一年。

(3)在妇女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婚姻法》并不限制终止妊娠的原因,因此,只要妇女有终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适用六个月不离婚规则。

对男子提出离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妇女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离婚;其次,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在限定的起诉期限内受理案件,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包括男子有确凿证据证明女子因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女子卖淫、通奸或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男子感情,男子生命受到妇女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在法定限定期限内受到妇女严重侵害的案件。

[案例简介]

2006年10月,崇仁县巴山镇王某介绍给周某,同年12月结婚登记手续完成。婚后不久,这对夫妇的感情开始破裂。2007年3月,王以与周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审理时,周提供了医院检查的三个月妊娠的病历,认为原告在孕期无权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的诉讼。王不反对周怀孕。

[审判结果]

崇仁法院认为,周怀孕,王有义务保护胎儿和妇女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王某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决定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

[案例分析]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4条规定:"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与妇女离婚。如果妇女要求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婚姻法》为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的妇女提供特别保护。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孕产妇和终止妊娠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胎儿和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这种情况下,王某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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