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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孩子之间的关系来说,除了具备相应的义务,还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对于父母来说,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对于子女来说,也应当在父母年老后无独立生活能力时承担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是,对于有的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彼此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很好。有的子女因为各种原因和父母产生矛盾,严重的甚至会出现父子母女断绝关系的情况出现。
对于很多人来说,因为一时的冲动就想和父母子女断绝关系。因此,他们就认为自己以后不用和对方共同生活,也不用承担对于对方的相应责任。
那么,如果已经断绝父子关系的,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对父母子女的相应权利义务进行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父母子女都应当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同时,父母子女之间因血缘关系而产生。即使有的父母子女属于继父母、养父母的情况,只要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也需要承担对于继父母、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什么是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扶养关系属于亲属范围内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在扶养关系中,主要由主体、内容、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扶养关系主体,指的是扶养关系人和被扶养关系人。
扶养关系内容,指的是扶养主体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
扶养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分析得知:父母子女之间因为血缘产生,没有血缘关系的,只要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扶养责任。所以,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的私下决定并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约定断绝父子关系,但是法律上还是对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进行了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不应当因为所谓断绝关系行为而消失。所以,子女对于尽到对自己抚养义务的父母,在其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时,应当承担对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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