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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岁孩子扔在读书父亲拒付抚养费陈晓某是家里的第二个孩子,他还有一个哥哥陈文某。
哥儿俩的父母在2012年离婚。
目前,二人均跟随母亲王某生活,而其父亲陈某已经再婚,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今年,19岁的陈晓某因抚养费起诉父亲,要求父亲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及学费等费用。
法院查明,王某和陈某于1996年结婚,2012年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大儿子由母亲抚养,小儿子由父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2014年,王某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陈晓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到陈晓某18岁。
陈晓某说,目前他虽已年满18岁,但仍在一所金融学校学习,要到2018年才毕业。
而母亲收入微薄,无力支持他的生活费和学费。
为此,他曾找父亲寻求帮助,但被拒绝。
陈某认为,陈晓某已年满18岁,他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
而他没有住房,一直租房居住,又因4级肢体残疾常常连承运费都支付不起,故没有负担陈晓某生活费的能力。
法院审理:父亲扔需要承担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陈晓某虽已成年,但仍在学校学习且无独立的生活来源,为保障他的健康成长,陈某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仍应负担儿子必要的抚养费用。
鉴于陈某目前的负担能力,判决其每个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陈晓某,并直到晓某毕业。
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晓某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中专学校就读,其学历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故陈晓某仍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陈某仍应支付抚养费至陈晓某毕业。
陈某虽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不足以证明其因残疾无法从事出租车运营,也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不能独立生活如何判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成年子女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就读于中专学校,其学历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故作为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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