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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 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4/2/28 阅读量:2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张某和丈夫宣某本来很恩爱,但自从宣某开公司手头有了钱之后,就开始越轨了,先后与几位女性下属在办公室或到宾馆开房间做苟合之事,这种不正当关系长达1年之久。

      张某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宣某赔偿40万元。

      法院审理: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宣某有婚外情,但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属于通奸性质。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这里的“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

      婚外情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

      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

      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

      《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

      因此,本案中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

      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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