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案例简介:对配偶实施非持续性暴力行为李金、李阳于1999年相识。
2002年5月19日,李金与李阳生育一女。
2005年4月22日,李金与李阳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6年4月21日,李金、李阳生育了第二个女儿。
2008年9月21日,李金、李阳又生育一女。
三个女儿均为美国国籍。
2010年7月7日,李金与李阳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6年2月27日,因李金将电脑上的有关资料删除,李阳对李金进行了殴打。
2011年8月30日,双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议,李阳再次殴打李金,造成李金头部、腿部多处受伤。
李金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此请求:解除与李阳的婚姻关系;判决李阳支付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属于家庭暴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并非持续性、经常性的,但对另一方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能否认定该方的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在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构成家庭暴力。
即使一方当事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非持续的、经常的,但因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将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故并不影响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故判决:准许原告李金与被告李阳离婚;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对配偶实施非持续性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为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阳曾对礼李金进行过两次殴打,给妻子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损害。
即使李阳不属持续性和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但因其暴力行为已对其妻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李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李金。
文章转自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