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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继续同居的不构成事实婚姻,不能互相继承财产【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
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
【案件详情】 原告朱某系被继承人彭某某的母亲,被告陶某系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女儿,被告陶某某系继承人彭某某的前夫。
彭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9月20日死亡。
彭某某于1991年4月23日与被告陶某某登记结婚,1992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即本案被告陶某。
后彭某某与陶某某二人为了贷款时方便相互担保便办理了协议离婚,并于2008年11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一直同居。
后彭某某于2014年因车祸身亡,陶某和岳母朱某为妻子遗产的继承不得不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彭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银行卡内金额、公积金、现金属其遗产,朱某系其母亲、陶某系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陶某某与被继承人彭某某于2008年11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陶某某对被继承人彭某某的遗产已没有继承权,判决彭某的遗产由朱某和外孙女小陶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一审判决宣判后,陶某父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认定陶某的合法继承权。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和彭某 2008 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施行,二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陶某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同时有固定工作的陶某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遂判决驳回陶某父女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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