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代书遗嘱,见证人怎么选?
于是小德按照父亲的指示找来了自己的两位大学同学,一个代书,一个见证,最后老德在遗嘱上签上了自己名字。
老德心想,这回总可以了吧?
-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是导致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还不仅仅是这一点,故事中还提到了小德找到了他的两位大学同学作为见证人,而这二人也是不符合《民法典》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要求的。
-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案例中,见证人和代书人是小德的大学同学,其实不是适格的,不能作为这个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
听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就会问了。既然这个见证人是想去保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候的真实意思,那我找找这个立遗嘱人的老同学、老朋友、老街坊、老战友过来当这个见证人,是不是最合适的?
这个虽然跟法律规定不冲突,但是我们有大量的实践案例证明,他们其实也是不适宜的。
因为未来如果这份遗嘱出现了效力问题,这个见证人和代书人需要出庭,向法官去陈述当年立遗嘱时的状态。如果选择跟立遗嘱人年龄相仿的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那么在未来,当立遗嘱人百年后,这个遗嘱出现纠纷的时候,见证人也可能已经百年了。或者说那个时候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记忆力都出现了明显的衰退,将无法起到用自己的眼睛和自己的心去向法官还原出立遗嘱时真实状况的重要作用了。
▲ 所以在此,我们建议:
选择遗嘱见证人的时候,尽量考虑语言表达清楚、思维清晰的,可能倾向于相对来说,比立遗嘱人要年轻一些的、也有一些社会中立身份的人,这样的人作为见证人是最佳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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