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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了还想要孩子?最高法都不同意!

发布日期:2024/1/30 阅读量:2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用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的探视权仍要进行保护?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当然,法院并不是将孩子抚养权绝对地不判给施暴方 ,而是一般情况下不判给施暴方。

      什么是特殊情况呢?如果女方没有工作、照料子女时间很少,判给女方,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对子女成长来说是不利的,此时孩子的抚养权可能还是会判给施暴方。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都有稳定工作,实施家暴一方很有可能不会得到孩子抚养权。

      ?所以女性有一份自己的事业,对自己、对孩子都是非常有利的,当然,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妇女,家庭事务庞杂,有时候确实需要一个人在家打理好,另一个人去工作,留在家的人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处理好家庭事务也很有价值。

      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比较欠缺,忽略了家庭妇女的创作价值能力,很多裁判案例中,家庭妇女往往很难获得子女抚养权,仅仅是因为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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