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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3/9/19 阅读量:25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十、申请人王某、薛某诉被申请人曹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被监护人王小某(2003年10月1日出生)是王某、薛某的孙女,曹某和王某某的婚生女。

      曹某与王某某于2008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曹某抚养,曹某于2008年11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其后王小某实际上一直与父亲王某某及其祖父母王某、薛某共同生活。

      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2016年3月24日,王某、薛某以曹某对王小某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由二人担任王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王小某系未成年人,被申请人曹某是其监护人。

      但在被申请人与王某某离婚后,被申请人曹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未尽到监护职责,且与被监护人王小某少有沟通,被监护人王小某不同意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二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人,应予支持。

      故判决被监护人王小某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曹某变更为申请人王某、薛某。

      本案是一起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依申请将祖父母变更为孩子监护人的案件。

      本案中,曹某对自己的女儿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没有尽到身为母亲应尽的职责。

      王小某在案件审理时,向法院明确表示了不愿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态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法律层面上,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从亲情层面上,父母也是孩子的骨肉至亲,血浓于水,这种血缘关系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磨灭的。

      父母离婚后,无论孩子归谁抚养,另一方都依然对孩子负有监护抚养义务。

      作为父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忽视对孩子的爱和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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