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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往来交易习惯,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依据优势证据原则,

发布日期:2023/7/8 阅读量:27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法院可以结合双方之间往来交易习惯,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借据项下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

      ——青岛安都商贸有限公司与纪华春借款质押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243号最高法院认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2013年3月,安都公司向纪华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纪华春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8日”,借据上有安都公司的印章及齐凌湘的签字,对于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如安都公司主张该借据项下的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其应积极向纪华春索回借据或索要借款,但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是,在该借据出据后直至纪华春提起本案诉讼,安都公司均未向纪华春索要过该借据或催促其履行借款义务,对此安都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纪华春提交了钟翠珍、王峰等人的银行取款凭证等借款来源的相关证据,原审已经查明,之前纪华春向安都公司交付的借款中也有通过钟翠珍、王峰等人账户支付的事实,而对案涉款项是否为纪华春本人实际所有,并不影响本案借贷法律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所以,原审法院结合双方之间往来交易习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据优势证据原则,作出该1500万元借据项下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合议庭法官:王涛、李相波、杨卓;产品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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