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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苏州男子吴林婚后出轨,与第三者同居还生下一子。期间,他送车又送房,总共花掉数十万元。事情败露后,吴妻洪蔚一气之下,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讨要丈夫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后,获赠的财产合法吗? 【事件经过】 事业有成的吴林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他与小自己20多岁的90后姑娘陈怡结识。2013年,两人便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后来,还生下了一个儿子。 两年多以后,吴林以银行按揭的形式,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了一套75.5万元的商品房,向开发商付了20余万元首付,随后送给了陈怡,房子也登记在她的名下。不到半年,又出资30万元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送给陈怡。 东窗事发后,吴林向妻子洪蔚坦白其阔绰的赠与行为。洪蔚愤而将自己丈夫和陈怡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 庭审中,吴林的情人陈怡辩称,吴林对她并不存在赠与行为,吴付的23.5万元购车款,是她在吴的公司工作的工资报酬。而买房的首付20余万元,则是吴之前的欠款,有借条为证。但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怡并未与吴林的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陈怡认为购车款是劳动报酬的说法不能成立。此外,虽然陈怡所说的买房首付属于借款,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 【法官判决】 对此,法官表示,洪蔚与吴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所以,两人取得的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吴林赠与的购房款20.5万元及购车款23.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也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鉴于吴林的赠与行为事先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其认可,因此,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陈怡应返还44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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