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宜宾离婚律师: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23/6/29 阅读量:3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关事实已经前一诉讼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当事人对此无需举证。

      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

      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