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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法律并不认可所谓“假离婚”,法律也没有“假离婚”的规定。
即便是“假离婚”,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也就变成了“真离婚”。
办理“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 ? ?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林某诉称,因原告需要到香港工作,双方于2007年6月1日在坡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原告后来要求复婚遭被告拒绝且被告已经再婚。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1日是假离婚。
因为当时双方感情好,又是假离婚,所以被告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就无所谓,原告离婚以后变花心,不理会被告苦苦提出的复婚请求,在原告的多次冷漠拒绝复婚后,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再婚,被告再婚后原告即提出所谓的复婚要求。
原、被告于2007年6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的、不是原告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是属于欺诈婚姻登记机关,逃避国家法律,损害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使国家利益受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涉及财产部分当然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于1992年12月15日按房改政策购买位于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
后因原告经常赌博,造致双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6月1日在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主要约定:双方收养的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及官渡镇农村的一栋住房归原告林某所有。
双方离婚后,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一直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并汇入原告的账户,2014年开始由女儿的账户收取。
后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黄某办理过户手续未果,遂于2015年1月4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位于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的房屋是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协议处理,双方于2007年6月1日在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协议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林某。
现原告以被告不协助办理过户而请求判决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屋归原告所有及判决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本案中,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1、双方自愿。
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的协议离婚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综合分析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双方订立协议时,被告黄某有权处分属其份额的财产,被告黄某将属其份额的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屋协议归原告,双方离婚后一直由原告使用出租且被告从未提出异议,故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以双方于2007年6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不是原告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欺诈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涉及财产部分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再对财产的处置反悔亦与法不符,故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湛江市坡头灯塔路301房归原告林某所有;限被告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过户手续。
黄某以假离婚,协议书中约定301房归林某所有的部分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上诉主张其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其应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但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林某协议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黄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考虑黄某、林某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301房的租金也一直由林某及其抚养的女儿收取,且该离婚协议书也不存在无效情形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原审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判决301房归林某所有,并判决黄某协助林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黄某上诉主张其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律并没有规定“假离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时候,必须是自愿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仅仅是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双方仍然不能选择协议离婚,只能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领取到离婚证书,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解除,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损害赔偿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并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先协商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成后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假离婚”的目的各种各样,因为政策或经济对夫妻家庭的限制,导致夫妻不是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婚。
在农村拆迁或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往往征地补偿或拆迁安置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所以夫妻要离婚分户以便享有更多的财产权益;而在城市尤其是一线大城市楼市频繁的调控政策中,一些优惠政策或优惠条件也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为规避个税,规避限购、限贷,夫妻也要离婚分户去享受优惠政策。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离婚一起买房……”上海市民政局挤爆了喜笑颜开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的销烟还没有散去,南京市民扎堆离婚的新闻又引爆了人们的眼球。
民政部门为了应对过多的离婚,甚至采取了“取号办理离婚,发号数量有限”的措施。
而离婚也“限号”,加剧了人们的恐慌,也“坚定”了人们离婚的信念。
对首次购房的各种优惠政策,使得更多的夫妻为了规避“限购”或“限贷”,手拉手走进离婚登记处,高举离婚证相拥而泣,各种的庆祝。
因为判断是否是首次购房的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离婚后将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另一方作为单身,就会多了一次首次购房的机会,就可以享受购房或贷款的优惠。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当事人的两种离婚方式。
当事人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就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调解或判决,因为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得撤销。
如果双方要再次恢复婚姻关系,不是通过撤销离婚登记、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的方式,而是应当选择结婚(复婚)的方式。
婚姻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协议离婚后,任何一方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和对方自愿结婚的方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也不得干涉。
“假离婚”之后,即便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离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协议离婚,或撤销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是不允许的。
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协议离婚的时候并不探寻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和目的,只要是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就应准许,也就无所谓“真离婚”和“假离婚”。
法律并不认可所谓“假离婚”,法律也没有“假离婚”的规定。
即便是“假离婚”,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也就变成了“真离婚”。
离婚的时候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依附于解除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与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条款,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与离婚协议不可分割,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就会破坏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任何一方就离婚协议的各条款达不成一致协议,双方均不能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条款与其他条款都是为了离婚的目的,具有目的的一致性。
鉴于离婚的不可逆,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能任意撤销。
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任何一方出于对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的考虑,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不会过多计较是否公平,也无所谓公平。
因为任何一方的妥协或让步,都是为了离婚的目的,与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是不能脱离夫妻身份关系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离婚的目的相互博弈的结果,不能以是否显示公平为由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只能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且只能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以内提出,或者在知道可撤销的理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一年的规定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被告辩称的“假离婚”并没有任何证据,即便当时离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所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也许真的是“假离婚”,也许真的是为了享受各种优惠或政策,但是因此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风险真的是很大的。
一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放弃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离婚之后,如果一方一旦反悔不同意复婚,自己酿的苦酒就只能自己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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