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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法的婚姻家庭纠纷32个典型案例裁判精要二十七

发布日期:2023/11/27 阅读量:3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7、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解答】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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