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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公证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上述继承公证办理完毕后,需要到房地局办理相应的更名手续。
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
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 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
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三、房产继承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30余位读者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
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律师纠错: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
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
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律师纠错: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
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 得以实现。
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
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 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
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
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误区三: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刘老爷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
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
“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在大讲堂现场,刘老爷子说。
律师纠错: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
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
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误区四: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孙大妈现在也为立遗嘱的事而烦恼。
她有5个孩子,但孩子们却只有两个在北京,其余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
孙大妈近来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遗嘱没法立。
律师纠错: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
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
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
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
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误区五:和我有关的权利都是可以处理的 齐大爷有3个孩子,家里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房。
最近有传闻说这一片要拆迁,于是齐大爷开始盘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迁的那一天,这房子应该留给谁?老爷子也 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一旦拆迁,就意味着要有一笔拆迁款“产生”。
因此,让谁来“继承”这承租权成了老爷子的一块心病。
律师纠错: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7项,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目前,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包括在最后一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算是遗产没有明确的答案。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无权单方处分承租权。
误区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
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
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
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
她觉得,这是小亮的叔叔们欺负人。
律师纠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误区七: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读者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
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 上。
“我受点累没关系,让人生气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钱。
”张女士抱怨道。
她认为,老妈“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就没资格分家产。
律师纠错: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
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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