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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骆某诉邢某探望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1/11 阅读量:2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 2011年,骆某与邢某离婚,未成年婚生女骆丹丹(化名)由邢某抚养。

      离婚后,骆某多次到邢某处探望女儿均遭拒绝,遂提起诉讼。

      范县法院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判决支持骆某探望女儿的请求;同时考虑到骆某另行组建家庭,且与邢某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矛盾隔阂,为避免骆丹丹学习生活受到干扰,骆某探望次数不宜频繁,探望的方式应征求孩子的同意。

      法院最终确定骆某每月可以探望骆丹丹两次,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基础上,可带孩子共同生活一天。

      典型意义: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既要维持孩子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其心理不致于大幅度波动,又要满足父母探视孩子的心理需求;但父母间的矛盾往往成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绊脚石。

      本案的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孩子和离异夫妻的不同心理需求,兼顾法、理、情多重维度,尽量找到一个减少矛盾冲突的解决方案,给当事人创造相对和谐的生活环境,避免孩子受到持续的心理刺激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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