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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七

发布日期:2023/11/9 阅读量:2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周某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

      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

      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被告行为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而且给女方带来了深重的伤害,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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