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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3/11/1 阅读量:3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5 . 公众人物微博言论侵犯他人商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公众人物通过微博发表不实、侮辱性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标签:名誉权|微博|公众人物|商誉案情简介:2010年,微博“大V”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系列微博,其中使用了诸如“无非就是想先同居”、“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等描述。

      金山公司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①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由于微博上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均成为吸引“粉丝”关注要素。

      特别是涉及批评内容,还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

      ②周鸿祎作为一个“网络老兵”、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谨慎自己言行。

      通观周鸿祎微博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其主观善意,亦不能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公司技术上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可能性。

      微博中诸如“无非就是想先同居”、“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等描述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构成侵权,应通过删除方式实现金山公司停止侵权诉请,并通过发表致歉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决周鸿祎赔偿金山公司5万元。

      实务要点:公众人物通过微博发表不实、侮辱性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某软件公司与周某名誉权纠纷案”,见《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微博中公众人物侵犯名誉权纠纷的认定》(李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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