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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0/11 阅读量:2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

      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

      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

      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

      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

      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

      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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