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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发布日期:2023/9/23 阅读量:26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摘要: ? ?徐欣某于1984年出生,其父徐良某于2001年因病死亡,2002年其母吉某与严某结婚。

      徐欣某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升入初中后为方便上学随其母居住,但周末仍然回祖父母家。

      严某与吉某结婚亦带有严某与前妻所生之子。

      2007年,吉某交通事故死亡,徐欣某回到祖父母家生活。

      严某认为与徐欣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是徐欣某的监护人,徐欣某应当与其共同生活,财产应当由其代管。

      徐欣某的祖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是其监护人。

       法院处理: ? ?判决徐欣某祖父母担任徐欣某的监护人。

       最高法院意见: ? ?《民法通则》第16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19条的规定,是法院处理监护权的依据。

      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

      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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