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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城乡规划在管理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也扩大了规划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城市规划扩展到了城乡的新阶段,为城乡建设规划在管理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也为被征迁人判断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提供了法律上的判断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规建筑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下面就大家最关心的限期拆除浅谈几点认识。
限期拆除适用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构筑的违规建筑,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时的情况。限期拆除处理方式的正确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
依据《城乡规划法》之相关规定,限期拆除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我们要正确理解这句话,还需掌握三个原则:建设要规划、规划要合法和能否消除影响。尤为重要的就是第三点,能消除影响的罚款即可解决问题,只有不能消除影响的才适用限期拆除。
二、限期拆除的执行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限期拆除的执行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拆除,另一种则为强制拆除,而强制拆除又可以分为法院执行的司法强拆和政府机关执行的行政强拆两种。
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绝履行限期拆除义务,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行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拆;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拆。
在实际中,因行政机关的权利之有限,大多数强拆都应当是司法强拆,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自己的强拆决定。
三、行政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其中,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律师认为,要执行行政强拆有三点应当注意:
1、请示。
应当由行政机关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批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执行。
职能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最后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不予补偿;二是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因此,见到强拆认定或者通知后一定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否则,一旦错过了法律救济的机会,建筑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那么,被拆除的建筑物有可能就得不到政府的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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