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杜和浩:与疫情有关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8期)

发布日期:2024/10/22 阅读量: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0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期分享与疫情有关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


十三、与疫情有关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110、疫情的法律性质为何?


疫情为不可抗力。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认为疫情为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第三,有判例支持该观点。比如绍兴新城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浙民终1112号。该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施工期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正常施工,该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工期亦可相应顺延。


需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疫情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否导致履行不能。由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疫情导致全面停工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疫情导致履约成本增加,但可以允许复工的,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111、承包人主张疫情导致的防疫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应否支持?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沪建标定【2022】207号)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口罩、测温计、隔离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检测(社会统筹的除外)、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现场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防疫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实务中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又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亦有判例支持该观点。比如酒泉市怀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春光新天地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甘民终455号。该案件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中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在本案中,怀茂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制定了《甘肃春光新天地农产品展销中心6、9#楼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报监理公司和春光公司审批同意,且附有疫情期间施工人员名册及考勤表,经鉴定疫情防控费用193955.47元,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该疫情防控费用应全部由春光公司承担,怀茂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酌情支持部分防疫费用。比如北京中盛华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8565号。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顺义建筑公司主张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复工复产人员车费等费用,根据京建发〔2020〕55号文要求因疫情影响应增加的费用,鉴定机构已经出具了合理鉴定金额,本院予以采信。疫情属于情势变更,双方应共同分担疫情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根据中盛华维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可知自2020年4月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经要求施工单位对工人进场、施工进行防疫管理工作,包括测温、登记、隔离,戴口罩、消杀等,因此必定会产生相应的防疫物资等合理费用,本院在鉴定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酌情支持部分疫情期间的防疫费用35万元。


112、承包人主张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应否支持?


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形,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疫情导致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停工损失,从其约定。具体理由详见本系列文章之“问题95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约定不可抗力导致停窝工的发包人不承担停窝工损失,该约定可否参照执行”。


第二种情形,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分担问题,因疫情为不可抗力,应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确定该停工损失的分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据此,该情形下,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合理分担的比例根据案情酌定。比如冯鑫、新疆中海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藏06民终184号。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新疆中海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4新疆2020年7.8.9月份疫情情况新闻3份,虽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的沥青来源于新疆,但考虑到2020年是全国疫情高发时期,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间处于疫情发生阶段,新疆中海公司主张出现运输不畅通造成无法供料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故本院对因停工待料造成的损失按照比例酌情认定,即冯鑫承担停工待料补偿损失30%。新疆中海公司应承担的停工待料补偿损失为总计的70%,即1,350,750元×70%=945,525元。


113、发包人主张疫情管控期间从结算时间内扣除应否支持?


应予支持。


比如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新01民终6262号。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宏力兴邦公司已于2020年7月10日将结算书邮寄给恒地房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恒地房产公司应于4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由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9月3日,受乌鲁木齐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将该部分无法工作的时间扣除后,恒地房产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10日前结算完毕,也即恒地房产公司最迟应在2020年11月10日支付宏力兴邦公司97%的工程款。


或许您还想看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1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4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5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6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7期)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8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9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0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以物抵债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1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以物抵债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2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3期)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4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背靠背条款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5期)


杜和浩: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6期)


陈浩: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7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裁判规则(第18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裁判规则(第19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的裁判规则(第20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的裁判规则(第21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2期)


陈浩: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3期)


杨亮: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4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5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6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7期)


作者简介


杜和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执业22年。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安徽企业商会理事;中央军委营房局、中铁建工、中煤建设、中建国际、中建六局、红山科技、中铁十六局、中铁十九局等机关和公司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金融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代理了数百件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拥有丰富的商事诉讼经验和专项法律服务行业背景。秉持“独行快,众行远”之理念,带领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部门,打造专业化、学术化、团队化、一体化律师团队,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系统的实务产品和超强的团队作战,赢得业内外广泛好评,得到客户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金融领域的诉讼与仲裁。


著作:《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承包人应对建材价格上涨措施研究》《发包人破产情形下承包人工程价款权利实现研究》《无效的边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浅析“以物抵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认定》《承包人向陷入债务危机的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减少损失的八大对策》;近期,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暂定名)》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手机:13501070846

邮箱:duhehao@deheheng.com


湖南工程建设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gongchengjianshe)提供邵阳市工程建设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