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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高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势原则裁判观点9条之八

发布日期:2023/2/23 阅读量:12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合同已经对的市场风险承担条款作出约定,说明双方当事人已预见到市场风险,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099号】,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定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还包括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除设计变更外,总价、单价以定标价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

      上述约定系针对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包括主要建材价格产生变化的市场风险承担条款,说明双方当事人已预见到建材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故二审判决认定开工日期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建筑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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