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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今日开庭:抖音诉百度

发布日期:2023/1/25 阅读量:14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抖音诉伙拍:短视频侵权 索赔105万   该案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控辩焦点: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二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在诉前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向被告进行有效投诉,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对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   案件通过网络审理 庭审全程语音识别记录   本次开庭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来到法院,而系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未设有书记员席。整个庭审过程顺畅有序,信号传输无任何卡顿,涉案视频的播放、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带给当事人良好的参诉体验。   截至发稿时,社会公众通过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人次达1.6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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