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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不是不赔偿的借口!

发布日期:2025/3/30 阅读量: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因拆迁方非法强拆导致损失无法估算,应由拆迁方承担不利后果。那如果是天灾呢?该怎么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告诉您:应适用公平原则酌定。今天,圣运律师结合一起吉林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您作出详细解读。

    天灾致损数额怎么定?按照公平原则酌定

    蛟河市“728”洪水,导致秦先生、孙先生的木材加工厂以及附近河道桥梁均损毁。镇政府组织重建过程中,因河道宽度改变,导致木材加工厂所在土地形成低洼,无法继续经营。

    本来遭受洪灾,厂子已经受害不小,再加上这一下,对厂子来说更是沉重打击。二人要求镇政府进行补偿,但镇政府书面回复不同意。

   秦先生、孙先生不服,向蛟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蛟河市政府责令镇政府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决定,但镇政府仍不理会。

    秦先生、孙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漂河镇政府赔偿。

    一审法院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二人上诉。

    二审法院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在桥梁修建之时,没有妥善处理木材加工厂被占地引发的补偿问题,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秦先生、孙先生作为赔偿申请人应就其损失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工厂为露天生产经营,其经营状况易受到季节,天气、自然灾害灾等影响,且工厂的实际经营受水灾、灾后桥梁重建影响已停工,客观上因水灾及其他证据缺失原因无法对秦先生、孙先生营业损失进行鉴定,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确定数额,由镇政府对秦先生、孙先生予以赔偿。

天灾不是不予补偿的借口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指出桥梁修建之时,镇政府没有妥善处理木材加工厂被占地引发的补偿问题,依法应予赔偿。

    圣运律师分析认为,木材加工厂因桥梁重建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包含营业损失部分,该部分虽因水灾及其他证据缺失原因,客观上无法对营业损失进行鉴定,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在因拆迁方非法强拆导致损失无法估算或天灾致损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若一股脑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提起诉讼的拆迁户,这无异于剥夺了身为弱势一方的拆迁户的行政赔偿请求权。

    贯彻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这种公平公正不仅体现在结果上,更要体现在程序的公平公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要体现这一原则。在行政相对人举证能力必然不足的情况下,结合拆迁户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更有利于行政赔偿诉讼厘清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该案是吉林省高院发布的2018年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是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赔偿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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