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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之仓单质押融资:风险防范与争议...

发布日期:2025/3/29 阅读量: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方式寻求融资。然而,供应链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不乏违约甚至暴雷的案例。2019年7月,某知名资产管理公司34亿元人民币供应链融资项目暴雷。2019年4月,某证券公司管理的两个投资于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应收账款的资管计划违约,合计2.4亿元人民币。

 

频发的供应链金融暴雷事件引发了各界人士的讨论和思考,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从供应链金融中的大宗商品仓单质押融资出发,探讨仓单质押融资概况、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

 

 

 

一、仓单质押融资概况

 

 

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具有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一方面,仓单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其转移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另一方面,仓单持有人可凭借仓单向保管人请求交付所存货物,这又赋予了仓单债权凭证的属性。传统的仓单质押融资中,存货人以仓储公司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随着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仓单质押融资不仅限于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子公司、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开展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方式的融资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的资金需求方通常为存货人,存货人作为融资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协议(如贷款协议、转让和回购协议等)。为担保主协议的履行,存货人或其关联方通常会与金融机构签署仓单质押协议等提供增信的协议。为监管仓单或货物的安全,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保管人等主体签署与货物或仓单管理相关的配套文件,比如连带责任担保等等。

 

 

 

二、仓单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革命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对于供应链金融,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防范始终应当放在首位。从笔者处理的众多供应链金融案件来看,前端内部风险防范的缺失,是后端产生诸多争议,甚至争议发生后行权不能、不快、无据、无力的真正肇始。

 

接连不断的供应链金融暴雷事件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重视,2019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要求加强总体风险管控、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控、加强真实性审查、加强合规管理、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对于仓单质押融资而言,其核心要素包括标的物(货物),权利凭证(仓单)和主要参与者(保管人、存货人、增信提供方),而风险防范重点也在于控制该等核心要素,提高风险防范的级别和尺度。

 

货物风险防范——从真实性开始。货物作为仓单质押融资的底层资产,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稳定性是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这一方面,首先要解决的是货物真实性问题。传统上,金融机构习惯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并且“审单不审货”,从而给虚开、冒领、假造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使得自身及所管理的资产直接暴露于风险之中。建议金融机构摒弃这些理念,将审核端口前移,加强对货物实际状况的审查,确保货物真实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实地核查、物流运输的持续跟踪、对相关主体进行审慎性尽调等等。关于货物合法性,金融机构应加强货物来源以及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产品说明书等的审核,排除走私、违禁的货物。关于货物有效性,应关注仓单项下货物的权属和权利负担状况,包括货物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对此,金融机构应重视对货物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利负担的审查。关于货物稳定性,应密切关注仓单项下货物的价值波动,确保满足质押率要求。当商品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或该种下跌将导致存货人违约时,金融机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风险,如要求存货人及时追加担保措施、提前还款等。

 

仓单风险防范——“特定化”的具象意义。尽管《合同法》规定了仓单应记载的事项,但关于仓单的形式,并没有法定要求,也没有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但该标准并不具有强制力。按照仓单是否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签发,可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由于非标准仓单未经交易所认定,其真实性、唯一性、有效性以及货物的特定化更需要金融机构谨慎审查。实践中,不乏存货人假借他人货物开立仓单、虚开仓单或对同一货物重复开立仓单骗取融资款的情况。对此,建议通过精确的存放地址、供应商、系统性编码、编号、包装等方式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特定化”的意义,首先在于“区分”,即将“货物”与“合同”或“权属”进行对应,或进行区隔。其重要性在大宗、种类物商品方面更为突出。而“特定化”绝不仅仅在于区分。在国际贸易当中,卖方将货物特定化,乃是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必要条件。在仓单质押方面,对仓储货物进行特定化,有利于排除存货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即:特定化后的仓储货物,保管方应享有货物控制权,在未经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存货人不能擅自进行调换或挪作他用;同时,仓储货物特定化也是货物权利人享有货物物权的前提。可见,金融机构的质权,必须通过货物特定化、仓单与货物的对应与区隔才能够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保管人风险防范——强化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保管人是仓单项下货物的直接监管者,其信用及监管方式直接决定了仓单下货物的风险。实践中,存在因保管人与存货人恶意串通虚开仓单、暗中转移货物,或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价值减损等风险。对此,金融机构在向存货人发放融资款前,应派专员赴现场审对货物,以验证仓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金融机构可对保管人的设施与管理水平进行核查,确保货物出库的单证要求和流程可得以落实。金融机构还可要求保管人向其签发协助管理、行权的保证书等文件,敦促保管人尽职履行监管责任。对具备先进仓储系统的保管人,金融机构还可要求保管人提供进入仓储系统的权限,以便随时核查仓单项下货物的动态。保管人受人委托保管货物,类似于金融产品发行与监管领域的“托管银行”角色——区别在于,“托管银行”在金融产品发行与监管领域受托监管的是“资金”,而保管人在供应链金融当中监管的是“货物”。通过我们的诸多案件实例,我们认为,在供应链金融的框架设计当中,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配套合同协议中强化保管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套用英美法的语汇,是主动管理的“Trustee”,而非简单、被动管理的“Custodian”。

 

存货人和增信提供方风险防范——贷前贷后均不可偏废。存货人是货物的提供方,也是通常的融资方,增信提供方通常为存货人的关联方,二者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均需关注。为防止存货人和增信提供方的经营和信用风险,融资前应对存货人和增信提供方进行完整、细致的尽职调查,尤其需关注存货人和增信提供方的经营模式、履约情况和负债情况。融资后,应持续关注存货人和增信提供方履行融资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以及存货人和增信提供方本身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力争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三、仓单质押融资项目的争议解决

 

 

仓单质押融资项目出现争议时,应尽快评估存货人、增信提供方的经营状况。若其经营状况尚可,可要求其追加担保措施,或提前偿付部分债务。若存货人、增信提供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多笔未偿债务,则债权人之间将发生权利竞争。此时,金融机构应尽快寻求法律帮助,争取第一时间启动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优先查控存货人或增信提供方的核心资产,以保障债权的优先受偿。

 

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供应链金融平台参与下的仓单质押融资项目违约案件,我们通过“仲裁+”的争议解决理念为客户争取到了优先的处置结果。结合我们经办的其他金融投资类案件的经验,借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优势,通常可以更高效地解决争议。即:通过仲裁进入案件实体审查程序,同时申请法院保全存货人、增信提供方的核心资产,并通过仲裁的快捷程序获得生效的裁判文书,先行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处置保全财产,最大程度上实现债权。

 

特别地,存货人或增信提供方可能牵涉众多案件,其财产将被或已被多轮查封、冻结,债权实现的难度增大。为此,需要通过尽可能多的方式搜集存货人或增信提供方的财产线索,争取第一时间保全未被查控、价值高、易处置的财产。针对存货人、增信提供方的具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亦可尝试通过和解、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增加受偿的债权金额。

 

总之,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争议,涉及金额大,关系方众多,存在合同、担保、保管、运输等等多种法律关系,金融融资与实体经济交错,多个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权利竞合、连环争议比比皆是。如何在有经验的争议律师的帮助下拨云见雾,走出混沌,尽快行权,是每一个债权人、每一家金融机构都需要深思熟虑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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