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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对宅基地上建房有着特殊的感情,手头只要宽裕一点,首先想到的就是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修、翻建。在乡里乡亲的眼中,房屋是衡量一个家庭经济实力的标准,房屋越大,越敞亮,就意味着家庭越兴旺,越富有。对于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宅基地确权、宅基地能否继承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咨询得比较多的问题,今天咱们继续和大家聊聊关于农村宅基地政策相关的一些问题。
刘先生家中兄弟二人,父母留下一块宅基地,如何能在老院子里盖上新房,是一直困扰刘先生的事情。兄弟之间早已约定好的分配方案,被弟弟推翻,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家庭矛盾也是层出不穷。前后两份调解书能否为刘先生说清事实?刘先生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黄兴国律师,将在节目中帮刘先生分析宅基地继承的相关事宜,为刘先生支招,维权。
案例回顾
刘先生的老家在延庆,父母过世后留下一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是284平方米,有北房三间半和东房两间。在刘先生的母亲去世前,这块宅基地由刘先生父亲的名下过户到刘先生兄弟二人的名下。
在农村一直认为,女儿出嫁后就是婆家的人,在婆家可以继承公公婆婆的财产,一般不会继承娘家父母的财产。所以刘先生的姐姐和两个妹妹对于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放弃继承权,由刘先生兄弟二人进行分家。
2016年5月,一家人在延庆法院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依据协议书中的意思,刘先生父母留下的这块宅基地转到弟弟的儿子名下,也就是转到刘先生侄子的名下。而实际上在去法院之前,刘先生的侄子给刘先生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房子和刘先生两人一人一半,在这份保证书中刘先生的弟弟以及姐姐、妹妹都签了字。
就在法院出具调解协议的第二天,刘先生依然不放心,和弟弟以及侄子,到调解委员会再次做了房产分割调解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再次确定了房子由刘先生和侄子两人拥有,按一人一半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今,刘先生遇到两个难题,一个是按照分家协议,弟弟是在院子的北边,弟弟已经盖好了两层楼。而刘先生准备在自己分得区域盖房的时候,却遭到弟弟以影响空间为由的阻止。弟弟只允许刘先生盖南房,为此刘先生还特意去了镇派出所,派出所及大队表示,刘先生不能盖南房,北房是可以确权的,而南房算配房是不能确权的。对于弟弟在家庭内部不讲诚信的做法,一家人都很生气,可是又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所以寻求栏目组的帮助,希望律师能为自己支招,解决盖房的问题。
刘先生遇到的另外一个难题就是户口问题,刘先生想把户口迁回村里,派出所的户籍科说只承认法院的调解协议,认为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没有经过确认,所以不承认。刘先生又该如何做才能将户口迁回村里呢?让我们看看黄兴国律师如何帮助刘先生。
律师支招
在听完刘先生的叙述后,黄兴国律师表示,首先刘先生要明确宅基地的继承与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我们可知: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而不是归属于农民,农民朋友只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资格权。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也提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简单的来说,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所有权是当地村集体的,使用权就是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大家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地随房走”的原则,而且必须拥有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刘先生在向我们陈述的时候,提到了两份调解书。对于出具的第二份人民调解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30日起实施),该《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所以,刘先生第二次做的由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是同样有效的证明文件,可以证明刘先生占有院子中一半的房产。
黄兴国律师建议刘先生,提起要求对房产确权的诉讼,尽快解决兄弟间的纠纷。之后刘先生可以按照村里建房要先报规划的原则,通过报规划,为自己争取合理合法的建房面积。房子盖起来了,刘先生的户口问题也就得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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