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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第四弹:对“万物皆可NFT”说“不”——...

发布日期:2025/3/12 阅读量: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合称“三会”)共同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简称“《NFT倡议》”)。三会对NFT的共同发声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NFT倡议》到底透露出哪些信息?NFT市场下一步要怎么走?本文将对《NFT倡议》作出解读。

 

一、《NFT倡议》的法律效力

 

《NFT倡议》的发布单位分别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本行业相关的政策方针,实施本行业的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虽然在业务上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但是并不能代替或代表主管单位制定、发布部门规章。

自律组织

主管单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银保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监会、民政部

因此,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三会均没有《立法法》意义上的立法权。三会发布的《NFT倡议》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

 

既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NFT倡议》是否意味着其没有任何效力呢?实践中并非如此。在行业协会的章程中都会规定会员具有遵守协会制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等义务。因此,对于三会的会员来说,《NFT倡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三会的主管单位是行业的主管机关,三会的发声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将来可能的政策导向、监管态度甚至立法趋势。

 

二、对“万物皆可NFT”说“不”

 

NFT的概念火爆已持续一段时间,不少单位和个人纷纷抢占NFT赛道,无论是数字经济行业还是传统行业都积极入局。NFT与书画、音乐、体育、影视等等互相碰撞,各种NFT百花齐放,一度出现了万物皆可NFT的现象。

 

不可否认的是,在此情形下,NFT市场也出现了不少乱象。正如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在《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中所指出的那样,“目前数字藏品产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部分企业风险意识薄弱,出现了投机炒作、滥用技术、盗用版权、虚构价值、交易不规范、潜在金融化等系列问题,甚至存在欺诈、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

 

《NFT倡议》的出台至少在行业自律监管的层面对于上述乱象作出了回应,明确对万物皆可NFT说“不”,对于促使NFT市场健康有序运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  去金融化、去证券化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解读:

 

《NFT倡议》对于NFT去金融化作出明确要求。金融行业历来是严监管行业,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受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以保险行业为例,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设立条件,并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1];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仅限于银保监会批准的范围[2]

 

与金融行业一样,长期以来,证券业监管也非常严格。对于证券业的从业主体资质、证券业务的开展、证券交易,《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94公告[3]早已明令禁止ICO。《NFT倡议》中禁止分割所有权和批量创设是防止NFT证券化、遏制变相ICO的有效手段,是禁止相关单位参与ICO的细化要求。

 

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立法目的定位为“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可见持续加强金融业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仍是立法趋势。如《金融稳定法》后续正式发布,将为《NFT倡议》中的去金融化提供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对于NFT的定性还是需要关注实质,而不仅仅流于形式,防止套上NFT的马甲,绕开金融和证券管理的监管,随意发行金融产品,否则很可能会冲击金融稳定,妨害金融体系安全。

 

 

 

(二)去虚拟货币化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解读: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联合发布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通知”),明确比特币定性为商品,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比特币提供服务。94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兑换等业务。后续多个部委、行业协会多次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的提示、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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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法律项下的定性已经非常明确,可以作为虚拟商品,但不属于法定货币,禁止ICO、虚拟货币炒作及其他非法活动。《NFT倡议》在前述文件的基础上,结合NFT特征,强调了NFT的发行不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计价结算工具,对于避免NFT与虚拟货币挂钩,从而防范虚拟货币炒作具有积极意义。

 

三、做名正言顺的NFT

 

NFT作为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独一无二、不可分割且不可替代的通证。它作为一种数字加密形式的商品,与以太坊、比特币等一般意义中的虚拟货币并不可混为一谈。NFT的产生对于拉动数字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文化产业类企业,NFT是有效增加用户粘性,维护用户生态的元素;而对收藏者来说,将艺术品铸造成NFT能提高艺术品的稀缺性及收藏价值,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的产物大多都会具有两面性。《NFT倡议》肯定了NFT的积极意义,提出了“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NFT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名正言顺的NFT。,将其积极的一面发扬光大,需要满足如下三点要求。

 

首先,NFT发行人须取得原始作品的所有权或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以期从源头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发生。此外,规范二级市场,在NFT的发行、交易、流转过程中,交易各方应保证各自遵循合规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必要授权、持有所需经营许可证照、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场所等。当然,最重要的是,NFT的全生命周期中,都要引导交易者理性交易,做到“三去”,即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和去虚拟货币化。作者曾撰文详细分析NFT的境内合规发行路径,对于NFT合规发行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NFT第二弹:数字作品NFT的境内合规路径》

 

四、NFT二级市场的可能性

 

NFT能否进入二级市场交易一直是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NFT倡议》给出了回应,指出“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早在2011年至2012年,国务院就曾分别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简称“38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简称“37号文”),其中规定:“禁止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的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并对违反前述规定的交易场所实施清理整顿。

 

37号、38号文仍然有效。禁止NFT集中交易与NFT的去金融化是互相衔接的,NFT并无合规的进入金融产品类交易场所的途径。并且,从现有的NFT实践乱象频生来看,非金融类的NFT如果要完全开放二级市场,也需要研究相应的交易规则和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操纵、内部交易、反洗钱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做好相应准备、理顺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才可能有序开放NFT二级交易市场,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小结

NFT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并非万物皆可NFT。NFT还是需要做好自己,走合规之路。行业协会已就NFT的业内乱象发声,笔者相信NFT的监管制度也会在不远的将来得以出台。

 

[注] 

[1]《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 94公告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变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于2017年9月4日 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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