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小区公共收益该归谁?业委会起诉物业返

发布日期:2025/3/1 阅读量:2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索要公共收益


2010年3月,某小区的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十多年间,某物业公司既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也从未返还过公共收益。


2020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根据《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理全体业主就追讨公共收益等事务维权。


某小区业委会遂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

对此,某物业公司辩称,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公共收益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法院认为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业主共有。




双方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并无明确约定,某物业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故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应归业主所有。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故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某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让小区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成“明白账”


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凡

物业关乎民生,民生又连着民心,回应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是人民法院立足职能定位发挥司法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助推社会治理不断优化的重要路径。多年来,很多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不知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小区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民法典为此新增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让小区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为“明白账”。


本案则是适用此项新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物业公司十多年来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长期被侵害。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法院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本案对回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南小中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