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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四川巴中,有位蒋女士反映,当天她本想和家人开开心心的吃一顿火锅,但是没想到自己购买回家的某品牌的火锅底料中竟有绿色的制品,蒋女士气愤不过便将这一情况录制成了视频发布到了网上,在视频中清晰可见火锅底料中绿色的长条状塑料制品。其实在外出就餐和购买食品的过程中,总会有消费者提出自己迟到了塑料、钢丝球等异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根据2021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不得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蒋女士购买的火锅底料中属于明显的“混有异物”的情况,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的标准规定,此时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蒋女士可以先和相关的销售者也就是将火锅底料出卖给自己的商家索要赔偿,商家在赔偿后可以找火锅底料的生产者进行追偿。蒋女士也可以直接和火锅底料的生产者进行联系要求其按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生产者拒绝蒋女士的赔偿的请求,蒋女士可以选择向工商局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与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的消费者组织联系请求其组织调解,或根据与火锅底料的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以上法律方法都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做出相关的裁决。
此次事件令人瞩目的不仅仅是火锅底料中的异物,还有蒋女士在网络上曝光后有相关人员自称自己是品牌方的工作人员,要求蒋女士删除相关视频,并作出“看你家小孩挺多的”、“你不怕不知道你家小孩怕不怕”等相关威胁。这一行为也激起了网友的愤怒。如果真的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事件又将进入刑法的讨论范畴。
在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单打独斗的一方,维权的过程相对比较艰辛,这是消费者应当树立起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经营者来说,也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在发生问题时与消费者进行积极的协商解决,共同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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