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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首发业务审核的监管逻辑变化和理念区别...

发布日期:2025/1/24 阅读量:2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揭秘首发业务审核的监管逻辑变化和理念区别(一)》中,我们就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对赌协议、“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出资瑕疵、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本篇我们继续就首发业务问答中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和分析。

 

15

同业竞争

 

实质性变化:“竞争方”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同业”限发行人主营业务,独立性、资金往来及客户、供应商限制略有放宽

 

 

科创板要求有条件允许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即可

 

点评:对于同业竞争问题,科创板较现有板块有重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同业竞争的存在,更加适应“独角兽”等科创板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1)同业竞争的“竞争方”主体是指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除此之外,不是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

 

(2)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确定充分合理的是否同业的划分标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上述认定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3)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拥有“同业”,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在审核中从严掌握

 

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的重要股东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保荐机构应从对发行人是否造成利益冲突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角度进行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16

关联交易

 

无实质性变化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审核实践中,原则上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但应就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的准确性,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请发行人予以说明并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请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充分核查,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应的上市规则认定并完整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17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无实质性变化,明确了“相关变动”的具体情形,即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科创板要求增加核心技术人员一并考察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变化。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审核中,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以下几方面:

 

判断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相关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并且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变化。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最近2年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8

土地使用权

 

实质性变化:各种土地类型的核查要求归于统一,均考虑重要性原则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原则上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面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原则上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

 

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发行人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产;二是发行人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在其上建设并使用房产;三是发行人租赁使用他方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

 

对于发行人拥有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如发行人所在省市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区域、省级人民政府已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的,发行人应当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范要求,并取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性文件。若发行人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在省市也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即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主要系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在其上建设并使用房产的,因发行人属于建设方,比照上述情况处理。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的,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等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二)关于划拨地

 

如发行人超出《划拨用地目录》使用划拨用地的,原则上相关划拨地主体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未能依法履行上述必要的审批手续及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符合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结合划拨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划拨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租赁的划拨土地或房产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即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划拨土地或房产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的面积比例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发行人短期内又无法进行整改的,发行人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发行人短期内又无法进行整改的,发行人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三)关于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

 

如发行人拥有或者使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要性原则予以处理,即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拥有、使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如果瑕疵土地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的面积比例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发行人短期内又无法进行整改的,发行人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发行人短期内又无法进行整改的,发行人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四)关于募投用地

 

发行人募投用地是否取得不做硬性要求,但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无实质性变化,适当缩减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包括: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在对发行人全面系统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在对发行人全面系统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实质性变化:不强制清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但涉及董事、高管的,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审核中应注意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背景。

 

对于发行人存在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的,应要求发行人进行清理。对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的,应要求发行人进行清理,尤其应注意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公司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

与首发业务问答要求一致

 

21

社保、公积金缴纳

 

实质性变化:适度放宽,不再要求初审会前全员缴存,不再要求披露整改措施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拟上市公司应当率先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努力提高缴存比例。发行人在初审会前应尽可能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制定并披露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对存在的补缴风险进行揭示,并披露明确的应对方案,如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因发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的义务或被处以罚款的相关经济责任等。

与首发业务问答要求一致

 

22

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无实质性变化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发行人曾为或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的,应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挂牌或上市过程中,以及挂牌或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有),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发行人还应披露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上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较高的,应披露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课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上市地。对于涉及新三板挂牌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应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挂牌或上市过程中,以及挂牌或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有),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发行人还应披露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或H股公司首次发行A股的申报企业,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上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较高的,应披露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3

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无实质性变化

 

 

科创板要求明确了商业秘密豁免的具体要求

 

点评:除科创板外,申请豁免披露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以商业秘密申请豁免在除科创板以外的板块操作难度较大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我会不对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对存在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申报会计师应当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我会不对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对存在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申报会计师应当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与首发业务问答要求基本一致,新增商业秘密豁免的具体要求:

 

发行人因涉及商业秘密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审慎认定信息豁免披露事项;

 

2.发行人的董事长应当在豁免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

 

3.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尚未泄漏。

 

24

对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

 

实质性变化:进一步放宽“一种业务”的认定标准,上下游、相关度较高、具有协同效应的均可认定为“一种业务”

 

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一)

51条

科创板

审核问答

对“一种业务”可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中介机构核查判断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系发行人向产业上下游或相关业务领域自然发展或并购形成,业务实质是否属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类别,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实事求是进行把握。

 

对于发行人确属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对于其他业务,应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或问题,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对“一种业务”可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联、相近业务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是否面向同类销售客户,业务实质是否具有同一类别等,审慎进行把握。

 

(1)对于发行人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并购的,关注发行人收购的业务与发行人原有业务的关联性及其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例。

 

(3)对于发行人各主要产品差异性较大的,主要从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产品用途、目标客户、销售模式及其相关性综合判断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对于其他业务,在审核中应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或问题,上述掌握口径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25

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纳税义务

 

点评:本条在首发业务问答中被整体删除,个中原因较为复杂,但我们理解,原51条的精神仍然延用。

 

51条原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纳税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审核中,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缴纳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可能导致的被追缴风险,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补缴义务及处罚责任。

 

(2)对于符合“财税[2015]41号”文规定的分期缴纳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分期缴纳事项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前述分期缴纳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补缴税款,或者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同意缓缴的确认意见。

 

(3)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缴纳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分期缴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总结

 

综合对比51条、首发业务问答和科创板审核问答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发业务问答中确立的审核标准相比51条而言,除重要子公司的认定范围更广以外,其余调整均系在原有审核标准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更加符合申报企业以及审核的实际情况。科创板与现有板块相比,除同业竞争有明显放松外,其余涉及的事项均采用同一标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证监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核思路,且对于所有境内资本市场板块均可比照适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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