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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遭报复,谎称他人将遭报复假装摆平索取现

发布日期:2025/1/24 阅读量: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卞某与陆贾、李
某一起谎称王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想找人报复,称对方需要8000元,可以出面解决。王害怕,就把8000块钱交给陆贾,卞等四人分了钱。
本案有一种意见是,被告及其同伙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感到不存在的危险害怕,然后自愿交出了钱。根据其所犯罪行的特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及其同伙非法取得被害人钱财虽然具有欺骗性,但其取得钱财的手段主要是恐吓,而非欺骗,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非法获取金钱的手段主要是恐吓,从陆贾的供述和被害人王的陈述中可以得到解答。陆贾告白:以宋想找王麻烦为由,吓吓他吧。你们三个说话很刺耳,让他觉得很害怕。受害者王说:陆贾告诉我,因为我和别人抢了项目,他们很生气,我就找人把我收拾了。只要我出点钱,他就帮我跟别人说,事情就能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并没有要求行为人直接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本人,而是强调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的方法。行为人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威胁实现威胁,或者当场实现威胁。在刑法中,行为人实施的威胁或者胁迫的方法是否立即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造成精神上的强迫,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胁迫是否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应当以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是否因威胁或者胁迫而丧失自由的意义为依据,即根据被害人对威胁或者胁迫的主观反应和感受。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明确表示非常害怕被告的行为,所以除了给他们钱别无选择,希望他们能帮我了结此事。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在未来或现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胁迫,而本案中,被告人及其同伙以对被害人进行报复为幌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从而造成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恐惧,被迫交付大量财物。而不是被害人在欺骗的情况下心甘情愿的给被告现金。被告通过威胁而不是欺骗非法获取受害人的现金。这种情况类似于收取保护费的性质,其手段的核心是恐吓。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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