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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供应商、客户入股拟IPO企业一方面能够给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企业早期快速成长并提高自身竞争力,另一方也能够有效加强企业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联系,增强企业互相之间的信任与担当,利于推进长远合作,但因其可能关涉关联交易、独立性、股份支付、突击入股等问题的敏感性,又在企业IPO时频被追问,尤其对企业IPO前夕入股的客户、供应商更为突出。
从IPO审核实践而言,供应商、客户入股并非上市的绝对障碍已属共识,在具备入股背景合理、关联交易真实、公允且必要的前提下,不少拟IPO申报企业仍能安然过会。因此,对尚处于发展初期且有志于IPO的企业而言,其毋需对供应商、客户入股避之不及,既需要借助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金、渠道迎风而上,但也需注意平衡供应商、客户入股带来的合规风险,稳定发展,避免因此构成企业IPO的实质障碍。
二、监管规定
目前,监管规定中尚未有明确禁止供应商、客户入股拟IPO企业的要求,尤其是供应商、客户早期入股拟IPO企业的情形,但鉴于供应商、客户入股拟IPO企业比较常见,故证监会就上述事项的核查和信息披露做了明确指引,具体内容详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第5-1条“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中对客户、供应商获取股份情形核查要求[1],并且该指引也是现行有效的唯一对供应商、客户入股作出明确核查要求的规定。此外,基于供应商、客户入股拟IPO企业可能触发关联交易、独立性、突击入股等问题,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中关于关联交易、独立性、股东核查及信息披露、股份锁定等相关要求也同样适用于供应商、客户入股拟IPO企业。但总体上可以看出,供应商、客户入股拟IPO企业并非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并非一定会构成企业IPO的实质障碍,且供应商、客户早期入股所带来的监管挑战要低于企业IPO前夕的突击入股。
三、拟IPO企业早期供应商、客户入股的问询关注
经检索供应商、客户入股问题的问询案例,整理部分客户/供应商较早期即入股发行人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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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前述案例,可见反馈问询中对客户、供应商早期入股的几大关注要点包括:“1、客户、供应商入股背景,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商业合理性,入股时间与业务合作起始时间间隔及其原因;3、与入股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交易与其他客户、供应商的比较及差异说明;4、入股前后的交易内容及条件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变化原因说明;5、对入股客户、供应商的依赖性、合作稳定性,合作摩擦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此外,该等问题实际与企业在拟IPO前夕引入客户、供应商面对的监管问询差别不大,但之所以对客户、供应商早期入股给予同样关注度,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来自于该等供应商、客户持有拟IPO企业股权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占比较大等客观原因导致,而针对一些早期入股且持股比例较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占比较低的情形,一般监管部门不会特别或给予多轮监管问询。
四、对于拟IPO企业早期引入供应商、客户的建议
(一)
借助资源优势性
对于一些较为早期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竞争激烈市场生存、稳定并开辟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领域,实际面临着诸多挑战,有些企业受困于发展资金、上下游业务渠道,也有些企业经受不住市场环境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体量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常常难以为继,最终走向破产清算。因此,如果拟IPO企业在早期能够借助客户、供应商的资源优势,不仅可能解决企业前期发展的资金问题,还能够深度绑定各方稳定合作关系,帮助企业早期快速成长,集中精力发挥自身优势,实际上也更加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在具备商业合理性的前提下千万不能因可能带来IPO中的监管关注而因噎废食。
(二)
保持商业合理性
对于供应商、客户在企业发展前期即入股的拟IPO企业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入股原因的商业合理性,其应符合一定的商业逻辑,避免被认定为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目的。如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早期一直有一定且稳定的业务合作,后续各方为加强合作关系进行入股属于常见的商业行为,具备商业合理性,亦或者拟IPO企业允许供应商入股是为获取投资资金,亦是为紧密合作联系,保障采购的稳定与质量,控制采购成本,维护其自身业务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而允许客户入股的目的除投资资金外,亦包括加强合作,增强对市场的了解与掌控,提高产品竞争力,维护其稳定的销售市场等原因。
(三)
入股价格公允性
对于拟IPO企业而言,历史沿革中股东的入股价格都应当具备一定公允性,否则会引发监管部门的质疑和问询,针对供应商、客户在企业发展前期即入股拟IPO企业的,更加需要关注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否则会引发股份支付、利益输送等问题,而这也恰恰是拟IPO企业早期引入供应商、客户的软肋,在缺乏足够资金、渠道等条件下,企业早期往往愿意用低价入股的方式换取更多的机会及部分亟需的资金,但如果该等价格显著低于同期的外部投资者,则可能给企业IPO造成一定的障碍。
(四)
逐步降低依赖性
对入股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依赖、业务合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同样是重点监管内容,拟IPO企业应避免对入股客户、供应商形成依赖,减少合作变动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不利影响,保持业务经营的独立性。实务中部分拟IPO企业更倾向于将IPO前入股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持股比例控制在5%以下,同时遵循关联方核查披露原则,参照关联交易披露有关交易。同时,与入股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占拟IPO企业同类型交易占比不宜过高,对于仍处于发展前期的企业而言,企业在后续发展中通过业务开拓、客户开拓、自身发展等方式逐渐降低与入股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占比的情形更能取得监管认可。
(五)
清理退出灵活性
对于供应商、客户在企业发展前期即入股拟IPO企业的,鉴于企业未来有明确的IPO计划,但因时间跨度大,造成监管要求和窗口指导意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在供应商、客户入股时设置一些灵活清退条款,一旦企业满足IPO基本要求时,如出现因供应商、客户入股等历史原因造成IPO实质障碍的,需要降低甚至完全清理该等供应商、客户,相关方应当全力配合。因此,在供应商、客户早期入股拟IPO企业时应该考虑该项问题,并落实在相关协议中,保证必要时刻企业IPO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1] 何雪华:《客户/供应商入股拟IPO企业的法律分析》
[2] 彭春桃、许斐等:《供应商/客户入股拟上市企业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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