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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一网打尽信息公开这些幌子

发布日期:2024/12/15 阅读量: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的常用手段,可以用来核实征收的合法性,获取维权证据。但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动不动就以涉及“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就为大家总结一下,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秘密的搪塞理由,到底是否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这类理由大致可以分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


01涉及商业秘密

    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本案的焦点为,“商业秘密”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存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拆迁户应该收到怎样的答复?

    首先,“商业秘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查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在本案中,区房管局应当依据上述标准对王宗利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以第三方的答复意见作为依据,直接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在本案中,区房管局提供的第三方意见不能作为该申请信息涉密的直接证据,因此,该答复违法。


02涉及“国家秘密”

    马先生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村民,因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马先生的承包地被划入承包范围内。2018年12月,马先生的10.8亩承包地被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公司强占。

   而后,圣运律师协助马先生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旗区人民政府关于露天采矿用地的请示、露天采矿用地联合审批单、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政府信息。但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以部分信息涉密为由拒绝提供。

    律师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结合具体案情,首先,国土局以涉密为由作出答复,不能仅仅下达一纸公文,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国土局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信息文件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因此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其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存在涉密等情况,要公开非涉密的部分,不可一并不公开;经过努力实在不能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3涉及个人信息

    2015年9月18日,家住郑州市某村张先生的合法承包地及地上养殖场被强行摧毁,为核实地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张先生向港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经济发展局申请公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某村、某村两个自然村的‘合村并城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但是,被告认为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及其员工的个人信息,于是被告征求了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该信息,被告于是只公开了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某村、某村两个自然村的“合村并城工程”为南区18号安置项目,并且随文附上了南区18号地安置项目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实体程序均违法,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张先生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回复、涉案征询意见函及回函、《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证据不能显示被告公开的信息属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也不能显示相应备案申请材料确实涉及他人隐私,最终因缺乏证据支持而败诉,法院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其于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判决最重要的是,法院明确表示即使申请的部分信息材料中包含涉及有他人隐私的内容,被告也可以采取遮盖、隐蔽等方式予以区分处理,被告以相关材料中涉及有他人隐私内容为由不作区分地拒绝公开申请人的全部备案材料,违反法律规定。

04涉及内部信息

    所谓的“内部信息”,在法律上指内部管理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信息。

   实践中,一般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的包括会议的访谈、记录,以及还在起草过程中,未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等。该类信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不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具有过程性,一般还会有最终的文件总括该类信息的精神或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符合上述特征,信息公开机关是不能以这个理由拒绝公开的,否则就是违法!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要让信息公开单位尽最大努力维护当时人的知情权。如果拆迁户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未能获得相关信息,很可能存在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大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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