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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见章如见(法)人——公章代表的是公司的意志
我国的印章文化滥觞于周代。[1]自古以来,奏章用印也好,帝王玉玺也罢,印章文化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公认的可代表某一权力机关的外化意志。法律赋予公司以人格,但“法人”毕竟是法律上的概念,在物理上无法像一个自然人一样直接明确地表达意思表示,作出法律行为。法人必须由代表其的自然人通过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将公司的意志予以外化体现。相对于自然人签名来说,公章更具有区分性,制度外观和社会认可度,因此更能在交易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交易中出现自然人、法人的身份混淆。
正因为如此,公司印章之争常出现在股东夺取公司控制权的纠纷之中[2],印章作为公司意志的体现,其表征效力存在于公司行为的方方面面,同时具有公信力、证明力和约束力等效力,公司因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在另一方面,在原董事会侵害公司印章、公司印章被滥用、盗用、伪造等“人章不一致”的情形下,也常常出现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相冲突的现象,导致公司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瑕疵,进而影响交易安全。
(一)加盖公章的法律意义
公章代表了整个公司的整体意志,有着非常强的集合性。具体而言,公司公章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公司进行商事交易过程中[3],公司在合同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将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做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会对合同成立的时间[4]、成立的地点[5]、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起到决定作用;公司公章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层面,公司印章可对公司内部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6]。比如4月28日,李国庆发布当当人事调整公告任命四位集团副总裁和一位董秘,并对公司部分现任管理人员进行了分工调整,该公告末除了附有李国庆的签名外,还加盖了当当网控制主体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章。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仅加盖公章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公章仅具有推定公司意思的证明作用,但无法体现是否是有权主体支配了公章。公司代表人应是公司代表权的行使主体[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配合公司印章的加盖在一定程度上才能证明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公司法》第128条规定了公司发行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公司盖章方才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缺失,往往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因此亟需理清公司代表人与公章之间的关系。
1、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加盖公章的合同效力
在李国庆抢夺47枚公章、财务章后,当当网当即发布严正声明,宣布被抢夺的47枚印章即日作废,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公司都将不予认可。这一声明的意义在于向天下宣告当当网的印章效力作废,避免第三人对该公章产生基本信赖继而主张李国庆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如果没有当当网法定代表人俞渝的签名,李国庆恐难以利用手头上的47枚印章开展正常的商业交易活动。
试想如果当当没有就此事件发布声明,或案涉公司没有当当的影响力,即使发布了声明也没有上得了热搜引起广泛关注,那么交易对手还可否基于对公司公章产生的信赖主张李国庆在商业交易中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继而要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第3段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般情况下,若因公司内部的股权之争导致公章使用混乱,交易对手对公司代理人的授权文件以及印章有合理信赖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公司主张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但是司法裁判对于可信赖的授权文件的认定应当是非常严格的,该授权文件应当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印章的联署签名。
2、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但未加盖公章的合同效力
在周某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8]在烟台某新型显示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某烟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9]因此,结合上述判例可以看到,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因合同未加盖公章而出现瑕疵,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须以盖章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关于“盖章生效”的特殊约定,原则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也可以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化形式。其次,《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如果合同另一方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系超越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则此时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亦无法拘束被代表的公司法人。
(二)公章到底该由谁来管?
印章保管机关问题本质上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实践中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随着当当网的公章之争愈演愈烈,如何保管公章方为稳妥的问题给各大公司股东和公章管理人提了个醒。对此,不妨借鉴英国法或我国香港地区关于公司印章的管理规定。[10]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印章保管机关,并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用章行为应当首先获得董事会的许可且在公司董秘或董事的联合见证下予以使用。
(三)公章与“专用”章
鉴于使用公章的慎重,很多公司另辟蹊径开发出各种“合同专用章”“项目专用章”,虽然类似萝卜章,但并非《刑法》中所涉的私刻、伪造公章。[11]那么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加“专用章”的合同效力如何?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其实不然。结合现有的司法判例[12],我们发现,司法裁判在判断萝卜章是否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基于签约代表与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如果签约代表与公司具有强烈的关联性,比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文件的公司代理人,则司法裁判倾向于认为其订立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第1段也确立了在私刻、伪造公章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应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看人重于看章”的裁判准则。
二
持有公章等于控制公司?
首先,“持有”还是“夺有”会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产生本质区别,李国庆通过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通知大股东俞渝,则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俞渝可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对此主张撤销,那么李国庆后续安排的一系列人事罢免决议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控制公司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如上所述,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均是公司意思表示的体现。当然,九民会议纪要确立了“看人重于看章”的裁判准则,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司对外签署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但是公司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需要严格认定,原则上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印章的联合签署。
另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可能会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只有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这类行为没有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那么即使公司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无法补正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在南京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晏某某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案[13]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公司两枚印章的效力问题,基于这一情形并考虑到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这更加直观地说明了印章仅仅可以作为推断公司意思表示的证明,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能完全体现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控制了公章不等于控制公司命脉。
但是另一方面,公章在手天下我有,并不是一种夸大其词。有公章虽然不至于立刻就实际控制了整个公司,但是基本已经具备了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能力。从已经披露的信息上,大家很容易理解李国庆,小股东实际占有公章的高明就在于给当当、给俞渝都设置了现实而急迫的障碍,使得大股东如果选择完全诉诸法律就面临超长的周期和不确定的结果。这种方式虽然吃相欠佳,但可以迫使大股东与其谈判协商,使大股东直面问题作出取舍。
三
加密的玉玺——电子公章
(一)电子印章系大势所趋
2019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其中要求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的推广使用。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颁布施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2条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同一天,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推出房屋交易“云签约”服务,买卖双方可无需到签约现场,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就能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14]因此结合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来看,印章、签名、合同电子化都将是大势所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
实际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已经非常广泛,尤其以电子商务、物流快递、互联网金融、银行、信托基金为首。目前国家在房地产交易中也大力推行电子签约的模式,办理流程也并不复杂,只需要找一个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e签宝、法大大、上上签等),注册并认证,通过平台就可以制作电子签名和公司的电子公章,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赘述。
(二)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及优势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则上,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实物印章。因为电子印章具有制章的唯一性且一般都会与具体签署的文件进行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签名验证、数字证书等方式确保文档防伪造、防篡改、防抵赖,合同文件的完整性、验章的真实有效性、安全可靠系数较高。《电子签名法》第28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32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电子签名人使用经合法认证的电子签名,只要自身不存在过错,因电子签名瑕疵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冒用或者认证部门予以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实物用章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采取电子印章方式更能加快数字化企业的转型,将电子签章系统与OA办公系统进行有机结合,打通合同审核流程、用章审批流程、合同归档流程,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商业运作效率。[15]
法律阐明的往往都是后果,公章本身并没有温度,但当当事变中,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当当的员工何辜?当当的合作伙伴何辜?如果说,疫情爆发后,不少公司已被动进入了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数字时代。那么希望当当的公章之争后,能让更多公司主动关注印章的安全性以及使用电子印章的可行性——毕竟,掌握玉玺的人多少都有撼动基业的能力。
[注]
[1] 参见王大德:《印章的起源和发展》,载《兰台世界》1989年第4期,第46页。
[2] 除了近日发生的当当夺章事件外,还发生过三维丝公章争夺、山水水泥公章争夺等知名案件。
[3] 如《公司法》第128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公司发行的债券,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6] 如《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盖章。
[7]《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是由法定代表人行使业务执行权,可对外以法人的名义签署民商事合同。
[8] 见(2017)浙民申89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9] 见(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 比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秘书通常须与一个或两个董事共同认证公章的使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应制定安全保管印章的措施,印章必须有董事会或有由董事会授予此权的董事委员会的许可才得使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则》则规定,除由董事会议决授权,并有董事一人、司理(秘书)或董事会所委专责办理之人在场知见外,不得盖戳公司图章于任何书据之上,而各董事、司理或负责之人,须在盖章书据之上签押。见陶肇炜:《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研究》,湖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9页。
[11]《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2] 见(2019)最高法民终561号(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 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经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14] 据悉,目前,杭州的“云签约”已经在融创、大家、金茂等开发企业,以及我爱我家、链家、德佑、豪世华邦、房房惠等中介机构推行应用。不久以后,“云签约”将在杭州市内所有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广泛推行。见《杭州房屋买卖首单境外“云签约”,如何“云签约”这里看过来》,2020年4月22日载浙江新闻客户端,szj.zjol/news.html?id=1434462
[15] 见须峰:《数字时代的建筑产业契约模式——电子签章》,载《中国建设报》2019年12月13日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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