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迫使他人加入传销。在控制人身自由期间,使用暴力手段阻止对方反抗,导致其死亡。一个人应该如何定罪?数罪是否应当同时处罚?上海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读。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在寻找专业律师,请前往此处。
为了强迫他人加入传销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使用暴力手段阻止对方反抗,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今天我们就通过以下案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案件简介:以暴力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2015年,李佳、程、李乙、潘、曾、吴佳、吴乙、袁等人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其中,李佳担任“主任”,负责传销组织的大小事务。程是协助李佳管理传销组织、传达李佳指令的“管家”。其余的都是普通会员。 2015年8月11日上午,李佳外出时,通过电话告知程某,将把一名被引诱的新人安排到传销中,以便程某做好控制新人的准备。程某随后对传销窝点内曾某、潘某、吴佳、吴乙、李乙、袁等人进行了分工安排。当天上午10时许,肖某被带到上述传销窝点。进去后,他发现有些不对劲,想要离开。程某、曾某、潘某、吴甲、吴乙、李乙围住肖某,将肖某按倒在地,并用毛巾捂住肖某的嘴,不让肖某呼救。袁某按照程某此前的指示,先在出租屋客厅用手机播放音乐,掩盖肖某的通话声音,随后进入房间帮忙压控制肖某,但立即被李某劝说。易离开房间。 。由于肖某强烈反抗,不肯配合,程某提出给肖某泼水。于是,程某、李毅、潘某、吴佳将肖某按在身上,并用毛巾捂住肖某的口鼻。他们轮流用杯子从吴嘉准备的盆里舀水倒在毛巾上。曾某和吴仪帮忙压住肖某的身体,不让他动弹。继续倒水几分钟后,肖突然不再挣扎,脸色发黑,失去了知觉。群众随后停止浇水,并对肖某实施捏住身体中部、按压虎口等急救措施。当天11点左右,李佳接到程某汇报肖某异常情况后,立即返回传销窝点,与李毅一起将肖某送往医院抢救。曾某、潘某也赶到医院帮忙。经医生检查,确认肖某入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口鼻被毛巾捂住,体内灌满水,身体已得到控制。
法院判决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程、李毅、潘、吴佳、吴毅、袁、曾被强制参与非法活动。一个传销组织在非法拘禁期间联合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吴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仪被判处五年徒刑;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李佳指使程某等人控制、拘留肖某,导致肖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律师声明:对被非法拘禁的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有其他方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追债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佳指使他人非法限制肖某的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肖某的死亡并非李嘉所为,但由于李嘉指使他人非法拘押肖某并要求对肖某进行有效控制,程某等人使用暴力导致肖某死亡。因此,李佳已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程某等人使用暴力致肖某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杀人意图。然而,肖的死亡是由伤害行为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曾和吴仪帮助压住了肖,袁则演奏音乐以防止邻居听到他的声音。三人均系共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论:以上是对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死亡的人如何定罪的简要分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法律服务,最大化您的合法权益。
(马友泉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